概述
普陀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经历4个阶段:一、解放初期,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由区各政党、人民团体协商产生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二、1954年7月,通过全区普选,产生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至1965年12月,共产生过5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破坏,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没有举行。四、1980年8月,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至1993年,先后产生区第七、八、九、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政府对代表议案的处理,对区内重大问题作出决议,选举区国家机关领导成员,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党政主要领导陈毅、苏振华、芮杏文、朱镕基、黄菊等,先后在普陀区当选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自第七届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建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1954~1993年,共举行过十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代表中,工人代表平均每届占代表总数的3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