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解放前,区内未设司法审判机构。

解放后,1949年8月11日,成立上海市人民法院。1951年3月,设西区分庭。境内刑、民事案件先后属上述司法机构管辖。

1952年9月,成立区人民法院,受理刑、民事案件。1954年9月,建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56年7月,建立院审判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年1月,区人民法院被“造反派”夺权。1968年1月,实行军管。1972年2月,成立区公检法领导小组。1974年1月,恢复区人民法院建制。1978~1988年间,增设6个庭、科。1987年起,在全区街道、镇先后建立14个人民法庭。1990年,区人民法院组织机构是: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告诉申诉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人事科、行政科和14个街道(镇)人民法庭。

至1993年,历任区人民法院院长为:李石农、杨公保、尹次芬、崔兰棠(代)、钱铮(负责人)、潘文清(负责人)、刘怀金、张兆样、周力群、曹玉茂。

1953年起,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是由区域内各单位选举或推荐产生的。至1990年,全区共产生人民陪审员1615人次。

 

第二节  刑事审判


一、反革命案件审判

解放初期,反革命案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审理。1951年,多次召开公审大会,对罪大恶极的恶霸、反革命分子朱启祯、萧慕陶等先后判处死刑。1953年4月23日,发生“东新村反革命事件”,依法判处侯瑞琛等8名为首骨干分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1954年,区人民法院开始受理反革命案件,贯彻镇压和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和正确、及时、合法的审判原则。1955- 1965年,审结一批反革命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属冤假错案。1980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革命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反革命案件。

二、严重刑事案件审判

1.强奸、奸淫幼女、抢劫、流氓案件审判

1952~1956年,共审结强奸案件84件,奸淫幼女案件37件。1957~1965年,共审结抢劫案件19件,流氓案件68件,强奸案件103件,奸淫幼女案件361件。重点打击淫恶成性的地痞流氓分子,以及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的罪犯。小学教师王明贤,1953~ 1958年间,先后奸淫、猥亵6~14岁女学生12人,被判处死刑。“文化大革命”期间,流氓案件大幅度上升,有的为首结伙打架、捅刀子;有的提供场所奸污、轮奸妇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1983年9月起,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至1986年,刑事案件有所下降。1987年以后,区人民法院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特点,继续贯彻“严打”决定,开展专项审判。1977~1990年,共审结强奸案件135件,奸淫幼女案件71件,抢劫案件181件,流氓案件901件。

2.打砸抢案件审判

1978年,开始受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打、砸、抢案件。至1980年4月,共审结34件、42名被告人,根据不同的罪行和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徒刑缓刑、管制和免予刑事处分。

3.光新路铁路道口严重骚乱案件审判

1989年6月6日晚~7日清晨,不法之徒趁动乱之机,在区境内光新路铁路道口制造一起焚烧9节火车车厢,中断铁路运输40余小时的严重骚乱事件。政法机关及时侦破、拘捕了一批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除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徐国明等9名罪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死刑和重刑外,区人民法院对7名犯有破坏交通工具罪行的被告人,其中6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名能投案自首,检举他人,依法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分,当庭释放。

三、经济犯罪案件审判

1.盗窃案件审判

1953 ~1956年,共审结盗窃案件725件,占刑事案件审结数的20. 11 %.1957 ~1965年,共审结盗窃案件883件,占刑事案件审结数的13. 41%“文化大革命”期间,共审结盗窃案件228件,占刑事案件审结数的17. 69%。1979年以后,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特别是盗窃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案件日益突出,1982年,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从重惩办了一批犯罪情节严重的盗窃犯。1977~1990年,共审结盗窃案件1779件,占刑事案件审结数的37.37%。

2.贪污、受贿、诈骗、投机倒把案件审判

1980年以后,经济犯罪案件明显上升。贪污案件从1981年的1件上升到1984年的31件;受贿案件从1981年无到1984年为5件;诈骗案件从1981年14件到1984年为37件。1986~1988年共审结贪污案件39件,受贿案件34件,诈骗案件105件,投机倒把案件21件。1989年8月,区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1989~1990年,共审结贪污案件43件,受贿案件81件,诈骗案件94件,投机倒把案件1件。

四、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1953年5月后,对区法院成立后处理的刑事案件,开展“错捕、错押、错判”案件的检查,共复查纠正错押1件,错判2件。

1956年8月~1958年2月,对1954年宪法颁布后至1956年6月底逮捕判刑的和宪法颁布前逮捕判刑提出申诉的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检查。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共纠正错案27件。

1977年起,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对纯属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及为刘少奇、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案件11件,全部纠正;一般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全错案或部分错案的也都作了相应的纠正。上海汽车发动机厂工人王明世,1970年2月,写了批判王洪文的大字报。同年4月,又因反对打倒刘少奇,被诬陷为“现行反革命分子”。1972年6月,区公检法军管组判处其徒刑7年。经复查,于1979年3月判决王明世无罪,彻底平反,恢复名誉。同时,对“文化大革命”以前判处的历史老案和“文化大革命”后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进行复查,属全错或部分错的,都作了纠正。对所有的冤假错案的当事人,除在政治上恢复名誉外,都按照党的政策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节  民事审判

一、婚姻案件审判

1952年9月,区人民法院成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审理婚姻案件,至1953年1月,共审结845件,占审结的民事案件35. 66 %。1953年,广泛深入地宣传《婚姻法》后,要求解除封建的、不合理的婚姻关系案件增多。是年,受理婚姻案件1167件,占民事案件47.88%。其中,第三、四季度审结离婚案件409件,女方提出离婚的占58.7%;属包办婚姻和重婚的占58.46%。1954、1955年,反革命、刑事罪犯家属要求离婚的案件居离婚案件首位。1954~1957年,共受理婚姻案件3558件,其中1954年高达1219件。1958~1965年,共受理婚姻案件4127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共受理婚姻案件1793件,占民事案件64.49%,1977~1980年,共受理婚姻案件958件。在审理中,坚持教育为主,以改善旧家庭,巩固、建立新型家庭关系,防止草率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经过调解无效,判决离婚。

1981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贯彻实施后,婚姻案件上升。至1990年,共受理婚姻案件6783件,其中1990年为最多,达1081件,比1980年的342件,增加2.16倍。80年代后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四涉”(即涉外、涉台、港、澳)民事婚姻案件日益增多。1986~1990年,共受理“四涉”民事案件46件,其中婚姻案件41件(1988年1件,1989年16件,1990年24件),占89.13%。

二、房屋案件审判

1953~1955年,共受理房屋案件1422件。产生房屋纠纷主要原因是:区境内吴淞江以南建有的旧式里弄,由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二房东”制度(即房屋承租人将租赁房屋非法高价转租给第三人,从中收取顶费等牟利)普遍存在,造成房屋租赁关系混乱,房客欠租、房主不负责修理房屋等引起纠纷较多。如1954年的433件房屋案件中,因“二房东”制度引起的纠纷达219件。境内吴淞江以北大部是自建的简房、棚户,以房屋迁让纠纷为多数。1956年,共受理房屋案件397件,其中,房屋买卖悔约纠纷较前增多,达66件。1957~1965年,共受理房屋案件1335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共受理房屋案件259件。

1977年以后,房屋案件出现了新情况,主要是:1.强占房屋案件较为突出,1980年受理5件,1981年上升为20件,超出3倍。1988年又上升为28件。2.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收归公有的出租私房,已由房管部门按公房标准减低房屋租金,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将归公的私房交还业主,因房租等问题产生房屋纠纷。3.随着城市改造,市政和住宅建设步伐加快,房屋动迁案件大量增加。区人民法院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由民事审判庭和执行庭密切配合,深入调查,抓紧审理动迁案件,做过细思想工作,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1986年,除审结房屋动迁案件18件外,还调解房屋动迁纠纷58起。1977~1990年,共受理房屋案件1046件。

三、债务案件审判

1953~1955年,共受理债务案件2341件,其中1954年高达1006件。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胜利完成,债务案件大幅度下降,仅受理231件。主要有:私营企业(商贩)之间产品(商品)和生产资料赊购买卖和订货中的债务;私人之间借款(物)偿还的债务;劳动人民之间发生的债务;私营企业业主拖欠职工工资的债务;以及合伙经营亏损,办厂失败和承揽加工、营造等所产生的债务。在审理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因高利贷、赌博等违法行为引起的“债”,不予保护。

1957年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失业人员逐步就业,经济收入提高,债务案件显著减少。1957~1965年,受理475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受破坏,仅受理21件。1977~1985年间,受理180件。1986年后,债务关系发生新的变化。债务案件上升。至1990年,共受理808件。突出的是:一些个体经营者,为经商借债而引起债务纠纷;由于雇工和有偿劳务活动增多,为追索劳动报酬引起的诉讼也时有发生;因委托代购紧俏商品久购未着,索回钱款;因自费出国留学,而借贷筹集巨资,到时无力偿还。审理上述债务案件时,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本着互通有无,有借有还的原则,予以合情合理的处理。

第四节经济审判

1981年5月,区人民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后,深入企事业、街道等单位调查经济纠纷情况。1983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0件,审结9件,诉讼标的63.8万元。1984年,根据全国和市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经济审判工作,共收案81件,审结30件,诉讼标的160万元;同时,深入工厂企业,开展经济法规宣传工作,为经济部门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各种法律途径收回了一批欠款。

1986年以后,随着各种类型的横向经济联系的增多,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逐年上升。在新形势下,区人民法院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否有利于改革开放,作为衡量经济审判工作质量的标准。1987年8月,在审理区内某电筒厂诉福建省某企业供销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时,发现双方所订的合同明显不公平,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属无效经济合同。考虑到该联营体的存在,有利于发展商品经济,繁荣市场,应予扶植。经调解,双方重新订立既符合国家法律,又有利于双方经济利益的联营合同,促进联营体的发展。1988年以来,运用法律武器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区内一厂家生产面临困境,区人民法院主动上门,抓紧审结一批案件,收回货款45万余元,帮助该厂摆脱困难。1989年,先后组织12人次去上海第八钢铁厂、中华印刷厂、上海无线电二厂等大中型企业了解情况,帮助清理整顿债权,仅上海第八钢铁厂的经济纠纷案件即多达37件,争议标的56万元,都得到了解决。1983~1990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869件,标的5469.26万元。

第五节行政审判

1987年1月,区人民法院建立行政审判组。同年12月,改建为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

1989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审判人员在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主动到工厂、机关、学校调查研究,巡回宣讲;以《行政诉讼法》为专题材料,配合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紧密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讲法,深入地宣传《行政诉讼法》,促使行政管理纳入法制轨道。1987~1990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53件,审结52件。

第六节  执行工作

1952年9月,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审理和执行合一的制度。1955年下半年,建立执行组,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执行事项。之后,审理和执行几经分开和组合。1981年2月,恢复执行组。1987年12月,执行组扩建为执行庭。除担负民事案件的执行外,还增加了经济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关财产部分执行事项。针对执行案件日益增多,特别是经济执行案件外地多,难度大的特点,及时组织执行人员携带案件分赴外省、市执行办案。1983~ 1990年,共办结各类执行案件2453件。其中,民事执行案件1889件;经济执行案件519件,标的1116万余元;行政执行案件19件;刑事财产执行案件7件;其他执行案件19件。

1990年,贯彻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989年底召开的执行工作会议精神,结案810件,比1989年的471件上升72%,其中经济案件执行标的717.2万余元;存案下降41.58%。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中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