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解放前,区内未设检察机构。
解放初期,区人民政府兼理司法工作。1954年11月,建立区人民检察署。12月,改称区人民检察院,设一般监督组、侦查组、侦查监督组、审判监督组、秘书组。1960年,设侦查组、批捕起诉组、秘书组。
“文化大革命”中,检察制度遭到破坏,检察工作停止。1975年1月,检察院被撤销,由公安分局行使检察权。
1979年1月,重建区人民检察院。1981年11月,建立院检察委员会。1985年12月,实行侦查和起诉分开。1988年10月,实行侦查和批捕分开的办案制度。
1990年,全院有干警120人,设置办公室、政治处、批捕科、起诉科、贪污贿赂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行政技术科、税务检察室、长风新村街道检察室。
至1993年,历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李石农、郑铁桥、李惠民、姜和平、吴慕贤、周海林、局宝田、陈乃保。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区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保障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
一、审查批捕
1954年前,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由公安分局担任。1955年4~12月,检察院受理公安分局提供逮捕的人犯193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699人。1957~1958年,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2708人,占受理数的91.98%。
1959~1961年,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刑事发案率下降,3年内批准逮捕951人。1962年以后,刑事发案率进一步下降,批捕人数逐年减少。1965年,批准逮捕仅87人。1979年重建区检察院后,至1982年底,共批准逮捕人犯905人。其中批准逮捕“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的人犯56人,依法提起公诉49人。
1983年9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惩处(简称“严打”)一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重大盗窃等罪犯。至1986年,经过“严打”3次统一行动,共批准逮捕人犯1876人。
1987~1990年,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批准逮捕人犯1446人。1989年6月6日,发生光新路铁路道口严重骚乱事件。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分局深入调查取证,审阅案卷,审讯人犯及时批准逮捕参与拦截和焚烧列车、破坏交通工具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4人。
二、审查起诉
1955年2月,区检察院担负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任务。至1965年,共受理公安分局移送起诉的案件4994件,经审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546件。
1980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至1990年,受理公安分局移送起诉的案件5443件,决定起诉4490件,其中:1983年8月至1986年,在“严打”中,受理公安分局移送起诉的案件2145件,经审查决定起诉1817件。
1956年1月起,对重要刑事案件,检察员出席审判庭支持公诉。1980年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至1990年,刑事案件的审判均由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
1.侦查监督
区检察院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决定不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对罪该逮捕、起诉而漏捕、漏诉的同案犯,建议公安分局补充提请批准逮捕,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1955~1965年受理公安分局提请批捕人犯中,经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661人,不捕率为9.37%。1979~1990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中,经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658人,不捕率为12.95%。
1961年5月,受理公安分局提请逮捕彭某谋财害命,杀死生父一案,经审查和反复调查取证,发现被告人无作案时间,凶器上虽有其指纹,经调查证实,非作案时所留,退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经进一步侦查,否定了彭某作案,并抓获真正杀人犯周金林。
1986年4月,受理公安分局提请逮捕恒安日用电器厂厂长王某等人结伙盗窃案,经审查,发现王某等人趁分厂之机,将价值2.6万余元的铝片私运出厂。分厂后,运回本厂,被告人为小团体谋利益,尚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逮捕。
1979~1990年,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漏报捕人犯118人,漏提请审查起诉罪犯72人,都及时建议公安分局提请追捕、追诉。1979年在审查打砸抢案件中,发现“造反派”头头徐某是1967年一O一厂大规模武斗事件的指挥者之一,未报捕,即建议公安分局将徐某逮捕归案。
2.审判监督
1955年以后,通过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逐步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对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1955~1965年,对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7件刑事案件提出抗诉。
1957年整风反右时,检察机关遭到批判,检察工作削弱。1961年后,恢复审判监督。
1979年检察院重建后,逐步加强了审判监督工作。于1990年,提起抗诉案件21件。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改判9件。
1986年10月18日,被告孙某趁隙潜入邻居郭某(92岁)家行窃。离开时被郭发现,扭住不放。孙将郭揿在床上,卡住颈部,猛击头部,打落两颗门牙,造成脑震荡。案发后,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区法院以伤害罪判处孙有期徒刑3年。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定性不当,依法提起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区法院重新审理后,以抢劫罪改判孙某有期徒刑6年。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5~1965年,区检察院直接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500件,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283件,其中70%是贪污案件。1979年12月,设立经济检察科。1980~1981年,受理经济犯罪线索60件,立案侦查13件,提起公诉4件。
1982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是年4月,有11人向检察院投案自首,交代非法所得8808元,退赃7528元。当年立案侦查40件、50人。其中贪污、受贿37人。追回赃款11万元。1983~1984年,立案侦查55件、67人,提起公诉35人,决定免予起诉9人,追回赃款21. 3万元。1985~1987年,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144件、178人,追回赃款58.69万元。1985破“华谊综合贸易中心”以权经商,投机倒把227.3万元,非法获利26.8万元的经济大案。侦查终结后,依法提起公诉,对华谊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9人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在办案中,贯彻“执法扶企”的要求。1985~1987年,为35家企业排忧解难,疏通业务渠道,挽回经济损失29.7万元。追回被骗款27万元。在查处市化工系统包装桶案时,挖出贪污受贿犯罪分子9人。在市化工局和昊江县领导的支持下,检察院组织化工局有关企业和该县30多家包装桶加工厂,订立长期的供销合同,使原来非法的业务渠道,纳入了合法的轨道。1985年2月,检察长吴慕贤参加全国省市检察长会议,在会上作了《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间题》的书面发言。
1988年6月24日,成立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罪案接待室,设立举报电话,当年受理群众举报线索220件,立案侦查25件、27人。1989年,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受理群众举报线索895件,接待投案自首56起,立案侦查98件、98人。1990年,全年受理群众举报线索709件,接待投案自首9起,立案侦查103件、108人。
1988~1990年,坚持把反贪污、贿赂斗争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重点查处大案、要案。3年侦破大案要案76件、78人。追回赃款265万元,对被告人均依法起诉,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1988年9月14日,成立税务检察室,查处偷、抗税案件。至1990年底,受理群众举报偷、抗税线索207件,立案侦查34件、38人。免予起诉8件、8人;决定提起公诉24件、27人;共追缴税款179.4万元。原江西省贵溪县新长征食品商店经理龚某伪造公文印章偷税35万元。1990年10月5日,区检察院以偷税、伪造公文印章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区检察院逐步建立一般监督制度,直接受理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以及玩忽职守、重大事故等犯罪案件。1955年4月,检察院内设置一般监督组,开展一般监督检察业务。至1957年,受理一般监督案件116件,自办57件,向有关单位发报告书、建议书17件,提请书1件。1957年10月,停止一般监督。
1959年,对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实行检察。1959~1965年,对325人严重违法乱纪进行查处,其中55人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1979年1月,建立法纪检察科,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受理、侦查法纪案件,把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案件作为重点。
1979~1990年,立案侦查的法纪案件94件、110人。其中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案件39件、47人,有31件、37人提起公诉。原上海第一印染厂武装部部长郭某,私藏民兵训练的剩余子弹,又违反武器库双人双锁的保管制度,致使该武装部干事陈明权趁机盗窃枪支弹药行凶报复,开枪打死7人,打伤11人。1982年8月7日,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和私藏弹药罪起诉,追究郭某刑事责任。原公安分局普陀路派出所民警张某利用职权,违反户口登记条例,采取非法手段,将一名外地超计划生育的女婴报入本市户口,从中收受贿赂6000元。1990年10月13日,区检察院以受贿罪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原江西抚州建筑公司曹杨路工地负责人张某,1987年3月31日指挥5名工人移动把杆时,违章操作,让3名工人乘吊篮到25米高的升架上取木板,致使卷扬机钢丝绳断裂,3人坠落,1人当场死亡,2人重伤。区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为了广泛联系群众,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1956年9月~1958年,在全区59个企业单位发展检察通讯员539人。1988~1990年,在94个单位发展检察助理员124人。检察通讯员、检察助理员在基层单位宣传法制,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配合检察机关办案,发挥积极作用。1990年3月,大隆机器厂、区物资回收利用公司、上海化工研究院的3名检察助理员,被评为市检察系统先进检察助理员。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5年,开始对看守所实行检察,在重大节日、重大事件中配合公安分局对看守所的活动进行检查。1960~1964年,对看守所存在的一批久押不决、以拘代侦、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混关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公安分局改进看守所管理工作。
1979~1982年9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授权,对由上海市劳改局管辖的安徽省军天湖劳改农场行使检察权,受理劳改犯在服刑期间脱逃和重新犯罪的案件124件、145人,决定提起公诉114件、130人,打击了在押罪犯中的重新犯罪活动,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社会治安。
1980年3月,建立监所检察科,依法对看守所执行法律、政策的检察。1983年8月,“严打”开始后,派干部到区看守所、收审站现场办公。1985年4月开始,实行驻所检察,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经常深入监房视察,协同公安分局,加强对在押人犯的教育改造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现违法情况,及时建议纠正。至1986年,协助区看守所防止在押人犯自杀68起;越狱逃跑11起,促使74名人犯补充交代余罪93条;363名人犯检举揭发犯罪线索624条,转有关部门侦查后,挖出犯罪分子40人。
1982~1990年,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派干部深入宜川新村街道、朱家湾街道、沪西汽车运输公司等地区和单位总结对“五种人”的帮教工作经验。1983年对全区94名“五种人”进行了检察,协助所在单位逐个建立帮教小组。1985年,对9名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对象及时批捕、起诉。1986年,对20名管制期满未办理解管的对象,建议公安分局依法办理解管手续。1987年,对126名“五种人”进行检察,协助所在单位建立监管帮教小组78个。对1名不该监外执行的对象,同有关部门联系后,收监执行。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动乱期间,对80名“五种人”,协助所在单位进行个别教育和警告,以预防重新犯罪。1990年,对全区109名“五种人”,配合执行机关普遍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并派干部到上海钻石手表厂,协助该厂建立健全对缓刑对象的监管考察制度,促使缓刑对象认罪服法,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建院初期,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并通过发展检察通讯员和设立检举箱等形式,受理群众控告申诉。1955年,受理信访193件,其中申诉案件128件。1956~1957年,受理信访1560件,其中申诉案件522件。1958~1964年,来信来访明显下降,7年受理1150件,其中申诉案件139件。
1979、1980年,收到对不服判刑、管制、劳教、免予起诉等提出申诉的信件688件,按管辖范围,检察院进行复查的73件,其中平反纠错16件。1982年5月,成立控告申诉科,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并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种制度。1983年8月,成立历史老案复查组,对“文化大革命”前免予起诉的192件和不起诉的165件案件进行全面复查。撤销免予起诉49件;纠正原不起诉决定书中的不实之词18件。1984~1987年,配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加强了信访接待工作,4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016件,其中检举控告404件,申诉186件。在此期间,信访干部深入中山北路街道仁义里居委会、沙洪浜街道张家桥居委会,就地接待群众来访,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22件,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矛盾可能激化的民事纠纷及时派员调解。
1988年6月起,建立每星期四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同月,成立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罪案接待室。配合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健全举报接待、催办、答复、保护、奖励等制度。1988~1990年,共受理群众检举控告经济、法纪犯罪线索1793件。由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税务检察部门立案侦查232件。
1990年4月20日,由于徐州工程队不按协议支付河南省来沪民工的工资,发生纠纷。双方出动40余人,手持铁锹、木棍准备斗殴。检察院接报后,立即派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河南民工非法扣留3名徐州工程队人员作为人质,使矛盾激化,经严肃指出他们各自的错误,耐心地做工作,终于使徐州工程队支付了河南民工的工资,河南民工放了扣留的人质。一场一触即发的群众性械斗事件得以平息。
第七节 其他检察活动
一、法制宣传
1957年6月,天一印染厂部分工人对工厂内迁不满,聚众闹事。区检察长带领检察干部到该厂向400多名工人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协助有关部门将事态平息。1958~1959件,检察院到沙洪浜、胶州路、东新村等街道73个户口段,宣传社会主义法制。1955~1965年,配合法院召开公判会191次。在有的公判会上,检察长以案论法,向广大干部、职工宣传法制,听众达75万人次。1980年在武宁路、华阴路等处设立固定宣传栏。1983、1984年配合打击严重刑事和经济犯罪,制作172块流动法制宣传板。1979~1990年,共出刊固定宣传栏90期、516块版面;流动宣传板339块;巡回宣传72次,观众22. 3万人次;作法制报告475次,听众11.8万人次;播放幻灯17场,录像88场,观众1.48万人次;接待群众法律咨询1202人次。配合法院召开公判会124次,与会者10.4万人次。
二、检察建议
1986~1990年,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发出检察建议180次。1985年4月,在审理蒯某谋杀亲夫一案时,发现蒯作案时用的剧毒品氰化钠(山萘),是由上海镀锌铁丝厂临时工张某从厂内窃得的。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该厂车间内使用氰化钠无人监督。检察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促使该厂建立健全了对剧毒品的管理制度。
三、咨询、辅导、帮教
1982~1990年,针对一些发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等情况,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31个,并先后派干部下去蹲点,协助这些单位做好堵漏建制工作。1985年,结合办案,检察长带领干部深入上棉一厂、沪西汽车运输公司、上海啤酒厂、上海粉末冶金厂等企业调查研究,开展综合治理。1990年8月,在侦破原天厨味精厂厂长杨某受贿案中,配合市轻工业局,整顿企业内部管理秩序。先后召开18个联营企业的厂长座谈会,协助该厂建立和健全了同联营企业之间的各种制度,当年生产扭亏为盈。
1980~1986年,对免诉人员开展帮教工作,在有关单位建立帮教小组92个,对262名免诉对象进行了帮助教育。1987~1990年,对53件、74名免诉对象,到所在单位公开宣布免诉决定,发表免诉词,并协助落实帮教措施。
1988年1月,贯彻《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检察院选派10名检察干部兼任10所中学的校外辅导员。至1990年,向中学生上法制教育课76次,听课学生8万人次。对违纪、违法学生办法律常识学习班25期,个别家访31次。
1988年9月15日,成立长风新村街道检察室。1988~1990年,检察室把参加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为主要工作。对地区内127名刑释和解教人员逐个上门走访,对其中17名对象进行重点帮教,防止重新犯罪。检察室干部担任地区内中学的校外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等活动。同时,为街道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受理举报线索43件,追回被骗货款2.6万元,为街道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