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清末,区境内吴淞江以南公共租界地区始设巡捕。民国时期,20世纪20年代初,设普陀路巡捕房。日伪统治时期,民国32年(1943年)8月,改名“上海特别市警察局普陀路分局”。抗战胜利后,更名上海市警察局普陀路分局。吴淞江以北地区警务,先后隶属于淞沪警察厅第四区警察署,上海特别市公安局,伪上海特别市警察局和上海市警察局新径、闸北、真如等分局管辖。
清代,司法由行政官兼理。清同治八年(1869年),公共租界内设会审公廨,至民国时期,境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先后分别由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上海司法署、上海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宝山县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宝山县审检所、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上海特区地方法院、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包括日伪时期)、上海地方法院、上海地方检察署、上海地方检察处管辖。
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市军管会)接管国民党政府警察机构。6月,成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普陀分局。1955年12月,改名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简称普陀分局或公安分局)。1952年9月,成立区人民法院。1954年11月,成立区人民检察署,12月改名区人民检察院。1967年1月,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受到严重冲击,陷于瘫痪。1968年1月,对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72年2月,成立区公、检、法领导小组。1974年1月,恢复公安分局和区人民法院。1975年1月,撤销区人民检察院,由公安分局行使检察权。1979年1月,重建区人民检察院。1981年7月,成立区人民政府司法科。1984年9月,改区司法局。还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
解放初期,公安分局为维护社会治安,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厉行禁毒、禁赌、禁娼,同民政部门一起收容遣送游民、乞丐、娼妓,巩固新生人民政权。检察院、法院分别行使监督、侦查和受理刑事、民事案件。1959~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政法机关对妄图推翻人民政权的反革命活动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予以坚决打击,保障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顺利进行。“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践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区政法机关不断加强。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独立行使职权,运用法律武器,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方针,纠正、平反冤假错案,查处“文化大革命”中的打、砸、抢分子,依法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依法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调解处理民事纠纷,实施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拓宽法律服务领域,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政治动乱,区境内一些主要道路阻塞,交通瘫痪,严重危及生产和人民生活。政法干警和群众一起,清除路障,疏导交通,维护社会秩序,依法查处光新路铁路道口严重骚乱事件,为稳定大局,维护法制,保障改革开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