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争议处理
解放以前,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时,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人不得不起来斗争,往往遭到当局的镇压。
1952年,区建立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1955年以前,主要处理私营企业的劳资争议,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1956年私营企业公私合营后,主要处理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950~1952年7月,劳资争议是由各产业工会区工作委员会会同同业公会协商处理。
1952年8月,区劳动科建立后,负责处理25人以下工厂、手工业作坊及全部商店的劳资争议。1954年1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负责处理50人以下的私营企业(包括全部商店、手工业作坊)的劳资争议。50人以上的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市各产业工会和市劳动局处理。
1956年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以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活动停止。1957~1985年期间,劳动争议通过依靠信访工作和企业行政来处理。
1986年10月以后,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发展,恢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1987年1月,重新建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89年5月,仲裁委员会委员由5名增加到9名。其中:劳动局3名,工会3名,计划经济委员会1名,人事局1名,还有1名由与争议事项有关的市属主管部门临时派员参加。劳动局负责人任区仲裁委员会主任。下设办公室。区劳动局设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科。
第二节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1952年8月~1956年间,劳资争议方面累计受理案件1019件。其中:因工资问题发生的争议有401件,占39~35%;因解雇职工发生的争议有264件,占25.91%;因复工和雇佣问题发生的争议有87件,占8.54%;因停工、停伙、停薪发生的争议有61件,占5.99%;其他争议206件,占20.21%。共处理了1005件,为受理争议案件总数的98.63%。这些案件牵涉到职工5313人,平均每个案件牵涉到近5. 3人。
劳动协议案方面,累计受理1880件。其中:关于工资方面的721件,占38.35%;关于解雇的594件,占31.59%;关于加班加点的423件,占22.97%;其他142件,占7.55%。上述劳动协议案多为集体案件,共牵涉到职工1.90万人。
1955年私营企业公私合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由企业行政和基层工会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处理。1956年,由劳动部门处理的案件仅4起。
1987~1990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恢复建立后,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1987年1月,开始受理国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1988年6月,开始受理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1988年10月,开始受理集体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受理案件适用范围是;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至1990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1件。其中: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有36件,占35. 64%,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有65件,占64.36%;通过调解解决的有62件,占61.39%,仲裁解决的有22件,占21.78%,其他方式解决的有17件,占16.83%;企业行政胜诉的占67.3%,职工胜诉的占22.8%,双方部分胜诉的占9. 9%。
为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各企业也逐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990年8月,开始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管理、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