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解放前,区内无专设经济管理机构。1950~1962年,区人民政府先后设立工商行政管理科、统计科、标准化计量管理所。1979年以后,又先后增设计划经济委员会、审计局、物价局,原工商行政管理科升格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管理内容,经历了3个时期的变化:

1950~1955年,主要对5500余家私营工商业和3700余家个体摊贩实行综合管理;保证50余家社会主义性质工商企业的巩固发展;保证粮、煤、油等人民必需的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监督私营工商业同国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等经济合同的切实履行;促进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6~1978年,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按行业归市有关局(公司)管理,区负责工商登记管理、企业内部统计管理、标准化计量管理,促进企业增产节约,提高产品质量;继续支持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限制个体经营。60年代初期,集市贸易一度开放,对2300余户个体商贩发给了营业执照;1964年以后又严格加以限制;“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市场全部关闭,并扩大了打击投机倒把的范围。

1979~1990年,在改革开放政策指导下,以公有制为主体,放宽政策,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支持企业扩大自主权,搞活经营范围;发展跨地区企业和外向型企业;发展各种集贸市场。1990年,新开业的外省市企业130家,中外合资企业6家,私营企业40家,集贸市场发展到39个,成交额是1980年的52倍;个体工商户增加到4749户,总营业额是1981年的95倍。其间,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各经济管理机构实行宏观调控,提供咨询,为提高企业事业的经济效益服务。1990年,有65家企业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34家企业被评为物价、计量、服务、质量“信得过”单位。同时,对违反财政价格纪律、违法制造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1979~1990,共查处违法违纪经济案件4.38余万起,罚没款356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