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9世纪末起,区境内吴淞江两岸陆续开设工厂,居民不断增多,一批简易工房和里弄住宅亦随之兴建。不少从农村来沪谋生者和抗日战争时的难民,纷纷在工厂附近和吴淞江两岸搭建棚屋居住。至解放前夕,吴淞江以南2.65平方公里区域内,工商用房和住房等占地2.11平方公里。吴淞江以北,除沿江一带工厂和住房较多,真如镇一带民房比较集中外,其余仍为农村。当时土地和房产为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外商、民族工商业者、房地产商和业主等所有。

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的房地产。外商的房地产分别被军管、征用或作价转让。民族工商业者、房地产商和出租较多的房地产业主的房地产,在1956年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经过赎买后,亦变为公有房地产。普陀区政区经5次调整,至1984年底,辖地扩大为29.88平方公里。在境内工业、商业、交通、仓储、文教卫生等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住宅建设也迅速发展。至1990年末,各类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增至778万平方米,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增至895.5万平方米。在全区1673.5万平方米房屋中,国有房产为1387.1万平方米,占82.9%;合作制房产65.4万平方米,占3.9%;私有房产214.3万平方米,占12.8%.其他房产9.7万平方米,占0.4%。

民国时期,土地由市土地局管理,房产没有行政管理机构。解放初期,市人民政府设地政局和公共房屋管理处,1952年,设市房地产管理局。1957年,建立区房地产公司。1962年,建立区房地产管理局。1987年,分别建立区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1990年,区土地管理局又改组为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解放以来,房产管理贯彻为生产、为人民居住服务的方针,对公有住房实行无偿分配和低租金制。至1990年末,共解决居住困难户50299户,大修公房402.2万平方米,改建危房12万平方米,房屋加层17.5万平方米。同时加强了日常便民小修服务。这些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减轻租金负担,均起了积极作用。针对“文化大革命”中私房被非法没收产权和挤占使用的严重情况,还开展了私房落实政策工作。

由于住宅建设的速度跟不上人口的增长速度,住房供需矛盾较为突出。至1990年末,全区人均居住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尚有439户。由于实行低租金制,造成租金收入不敷修理费支出,不得不减少房屋大修面积,使一批公房失修。为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从1991年5月起,房产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推行公积金、提租发补贴、配房买债券、买房给优惠、建立住房委员会等办法,使住房建设、住房分配、租金负担开始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