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区人大常务会下设1个办公室和1个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若干工作委员会(十届人大常委会为6个工作委员会,其他各届均为5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办公室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均由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第一节 组成人员
区十届至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情况分别为:十届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9人(后增补4人);十一届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20人(后增补5人);十二届主任1人,副主任5人(后增补2人),委员14人(后增补4人);十三届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7人。
第二节 机构设置
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一切日常事务。自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起,办公室设秘书、联络、信访、行政等4个科室;十二届期间,办公室内改设秘书、联络、综合、调研等4个科室;十三届期间,办公室内设机构与十二届相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能:筹备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组织、安排;为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承担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调研、公文处理、文件起草、档案管理;负责联络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为各工委开展工作提供服务;承担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督查和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负责市人代会普陀代表团相关会务工作和闭会期间市人大普陀代表组活动的组织联络;负责外省市人大来访接待等。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审查区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工作。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原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4月7日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更名为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简称内司工委)。内司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分工,负责联系区法院、区检察院和公安普陀分局、国家安全局普陀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民族宗教局、区外办、区台办、区侨办、区综治办、区法制办等部门的工作,了解、研究和协助处理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简称财经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分工,负责联系区计委、区经委、区外经委、区商委、区财政局、税务普陀分局、工商普陀分局、区审计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国资办、区质监局、药监普陀分局、区协作办(招商办)、区农办等部门的工作,了解、研究和协助处理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 原名为市政建设工作委员会,1998年4月7日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更名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简称城建环保工委)。城建环保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分工,负责联系区建管委、区环保局、区房地局、区城市规划局、区市容管理局、区城管大队、区绿化管理局、区住宅发展局、区民防办等部门的工作,了解、研究和协助处理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原名为教科文卫体工作委员会,1998年4月7日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更名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简称教科文卫工委)。教科文卫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分工,负责联系区教育局、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人口计生委、区档案局、区青保办等部门的工作,了解、研究和协助处理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原名为组织人事工作委员会,2002年10月17日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更名为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简称人事代表工委)。人事代表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分工,负责联系区监委、区人事局、区编委办和区法院、区检察院人事部门的工作,还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相关工作,了解、研究和协助处理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同时,负责联系各代表大组、镇人大及由普陀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做好有关代表工作。
地区工作委员会 地区工作委员会仅在十届人大常委会时设置,主要负责联系区内各街道的工作。
第三节 主要工作
一、监督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的基本职能和主要工作是依据法律法规对区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每年年中,区人大常委会都要召开扩大会议,邀请全体区人大代表和由普陀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共同参与听取并评议区政府半年工作报告,从而促进政府工作,确保年初人代会所提目标的实现。区人大常委会主要以召开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的形式了解和监督区一府两院的工作。1990年4月~2003年12月,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共审议有关议题489项,听取工作情况报告178个。其中,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79项,听取工作情况报告45个;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153项,听取工作情况报告61个;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222项,听取工作情况报告67个;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35项,听取工作情况报告5个。此外,还以组织代表视察、调研、座谈等方式,多途径地开展监督工作。
法律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把执法监督检查放在重要位置,按照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关注热点的原则,认真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区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14年中,区人大常委会共对120余个法律法规在区内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数百次的执行监督检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及各工委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以及环境卫生管理、计划生育、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24个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49次检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在第四和第十二次会议上,分别对区政府贯彻施行《行政诉讼法》的准备工作情况和全面推行实施的情况进行专题审议,并作出《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决议》。1991年1月,为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的各项要求,缓解中小学入学高峰的矛盾,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关于解决“八五”期间中小学入学高峰问题的决定》,要求区政府抓紧制订规划,加大教育投入,合理安排校舍,加强师资培养,采取切实措施,基本解决全区“八五”前两年中小学入学高峰期出现的校舍紧张等问题。同年5月,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贯彻《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进行调研,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建议和要求。1992年,当全市第一例企业法人诉区计生委处罚案件发生后,区人大常委会既支持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又支持法院独立审判。经开庭审理,最后以原告撤诉结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及各工委先后对有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城市建设和管理、公民权益维护、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43个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114次检查。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连续多年组织代表深入商店、工厂、集市和其他有关单位,明察暗访。针对存在问题,与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措施,对区内整顿市场秩序,打假治劣,引导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原地处中山北路金沙江路口的上海氧化铁颜料厂终日红尘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响强烈。区人大常委会以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为依据,从1993年开始,连续几年组织市、区人大代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在市、区两级政府的重视关心下,终于促使该厂于1996年底完成搬迁改造。
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及各工委重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民权益保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48个法律法规在普陀区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为提高执法监督实效,区人大常委会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坚持区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各工委分工合作,协同参与;坚持执法检查前的培训,力求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环节,通过监督,促使区的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区人大常委会配合市人大立法工作,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等法规的修订或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还首次尝试组织市人大代表普陀组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调研工作。
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卫生法在区内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2003年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区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执法检查领导班子和工作小组,召开执法检查动员会,举办全体区人大代表参加的食品卫生法讲座,先后组织区人大代表近百人次对20余家集贸市场、超市、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饭店和学校食堂进行随机抽查和暗访,较全面地了解掌握食品卫生法在普陀区的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还听取并审议区政府关于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同年,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还分别对教育法、产品质量法、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外,配合全国和市人大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
工作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区的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依法对区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推进全区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有关加快区的经济发展、商业街的开发改造、搞好大中型企业、旧城改造、市容环境整治、市场建设以及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物价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情况报告。重点对长寿路商业网点的调整改造和中山北路物贸街的开发项目进行专题视察和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1992年,市政府把解决人均2.5平方米以下住房特困户确定为政府实事项目之一,区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听取有关工作汇报,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反馈给区政府有关部门,督促区政府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解困任务。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抓廉政、促勤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进行视察,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抓紧整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市政交通矛盾突出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代表视察,并就光新路交通路铁路道口、曹杨路等地区的交通拥堵情况撰写专题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建设委员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督促问题尽快解决。
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围绕区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工作监督。区人大常委会多次听取区政府有关市场建设情况汇报,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就如何加强市场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抓好服务和配套及存在的问题写成调查报告或视察报告,向区政府反馈,为加快区的市场建设出谋划策。在中山北路物贸街开发、曹杨路拓宽、沪宁高速公路人城段市容景观建设和长寿路商住街拓宽改建等区的重点项目建设中,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关注下岗待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要求政府加强领导,广开就业渠道,推动实施“托底承诺制”、建立江南劳动力市场,实实在在做好困难群体的再就业和帮困工作。1996年,针对桃浦地区人口大量导人,群众就医难的突出矛盾,区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力量进行视察、调研,针对利群医院桃浦分院建造中资金缺口问题,积极向区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促使桃浦医院于同年12月25日正式揭牌对外开诊。区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下半年组织全体区人大代表对公安普陀分局工作进行评议。这是区人大首次对区政府某一部门的工作进行直接评议,是实施工作监督的一种新形式。本着“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促进工作,维护形象”的指导思想,区人大常委会着重对巡警支队、治安支队以及各派出所在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评议。有292名代表参与评议活动,参评率94.81%。区人大常委会还依法对区审判、检察等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区法院、区检察院久拖未决案件、免予起诉案件和免予刑事处罚案件进行检查和督办,对公安普陀分局的部分收容审查案件和“六禁”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检查,对司法局的律师、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
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就有关“十五”计划编制、经济体制改革、工业发展、招商引资、防台防汛、绿化建设、苏州河治理、旧城改造、西北物流园区建设和落实廉租房政策等,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工作情况报告。抓住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区人大常委会还专题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医保改革、再就业工作、居住物业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环境保护等工作情况汇报。围绕义务教育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关于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素质教育、青少年保护和加强公办初中建设等情况汇报,教科文卫工委组织代表深入学校实地视察,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两湾一宅”改造工程是区的重点项目,区人大常委会主动介入,组织代表视察动迁安置基地,听取工程进展情况汇报,提出积极意见,督促工程顺利进展。区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5月制订《上海市普陀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实施意见(试行)》,并于同年7月起实施。该文件对预算编制的原则、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审查监督、预算调整、决算、审计、预算外资金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区人大常委会还听取区司法系统关于选任审判长、独任(主任)法官制度改革,主诉检察官制度实施,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公安队伍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专项汇报,组织代表视察税侦、律师和公证等工作的开展情况,旁听区法院庭审和区检察院的检委会会议,促进区审判、检察、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面对2003年春突发的“非典”疫情,及时调整工作程序,在换届后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区政府关于抗击“非典”工作的要情通报。区人大常委会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主题,先后听取区政府关于第二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扩大招商引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第二轮商业业态调整和发展等工作情况汇报。区人大常委会还组织以“世博会与推进普陀区城区建设和管理”为主题的大讨论,为普陀区抓住上海市2010年举办世博会的机遇,谋求全面快速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跟踪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在解决难度较大的问题中,实行跟踪督查。区人大常委会就桃浦工业区重污染问题,自1991年起连续几年组织代表视察,并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报市有关部门。在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的多次奔走呼吁、上书,以及市、区两级政府的重视和关心下,桃浦工业区于1997年年底摘去“重污染”帽子。为治理好虬江这一全区人民极为关注的难题,1992年初形成治理工程初步方案;1993年10月,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到区直接与市、区人大代表会面,听取意见,并就工程的资金分担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针对普陀区地处上海市西北角,道路交通矛盾十分突出的问题,从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多次组织代表开展调研,并由部分市代表约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就如何缓解西北地区交通矛盾问题进行座谈,把有关情况写成专题报告,从而得到市人大、市政府领导的肯定和重视,督促有关部门着手研制解决方案。1994年底,光新路交通路口铁路立交桥建成通车,该处交通拥堵问题初步解决。
二、决定重大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讨论决定区内重大事项,并依法作出决定或决议。1990年4月~2003年12月,区人大常委会共作出决定、决议82项。其中,区十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或决议7项,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或决议33项,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或决议39项,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或决议3项。决定和决议主要包括:每年一次的批准政府上年度财政决算和批准本年度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或批准调整预算的决议,对区人大代表议案的审议决定以及接受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辞去职务请求的决定等。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解决“八五”期间中小学入学高峰问题、接受辞呈和任命职务等决议、决定。十一届常委会先后作出通过政府财政决算和调整预算、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代表议案的审议、人事任免、设立区选举委员会、三镇人大换届选举、暂停3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修改常委会议事、任免规定和各工委工作职责、召开区人代会等决定。十二届常委会作出行政执法责任制、司法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批准政府财政决算和调整预算、审议代表议案、人事任免、人大代表职务罢免及限制、人大换届选举、人大各工作委员会更名及其职责任务暂行规定等决议、决定。十三届常委会头一年中,作出通过批准政府决算和调整预算、召开区人代会等决议。
三、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法任免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赋予区人大常委会的又一主要职权。区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工作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的统一,并在认真行使任免权的同时,做好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工作。
行使任免权 区十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73人次。其中,决定任命代理区长1人、副区长2人、政府组成人员41人;任命法院副院长1人、检察院副检察长1人,任免法、检两院工作人员108人;任命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19人。
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70人次。其中,决定任命代理区长1人,任免副区长3人、区政府组成人员53人;任命区法院副院长3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2人。此外,接受辞去区长职务1人、辞去人大常委会职务5人,批准撤销区人大常委会委员1141,务1人和检察员职务1人。
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26人次。其中,决定任命代理区长1人、副区长3人,任免区政府组成人员45人;任命区检察院代理检察长1人、区法院副院长3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4人,免去区法院副院长1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1人,任免区法、检两院工作人员79人;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委组成人员88人。此外,还接受辞去区长职务1人、辞去副区长职务1人,辞去区检察长2人、辞去审判员职务1人以及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1人和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1人。
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5人次。其中,决定任命区政府组成人员17人;任免区法、检两院工作人员28人;任命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组成人员70人。
监督被任命干部 区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工作中,逐步规范任免程序,探索对被任命干部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十届人大常委会在总结以往人事任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上海市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的若干规定》。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又进一步修订《上海市普陀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任命前,责成人事代表工委召开被任命干部单位的相关人员座谈会,约见被任命干部谈话,全面了解情况,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同时,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拟任干部进行任前谈话,把好任前考察教育关。在审议任命时,认真执行干部标准,坚持依法任命。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并作为任命的重要依据和必要程序。在审议任命后,通过颁发任命书和听取工作汇报等形式,对被任命干部提出要求,督促他们增强法制意识、国家意识、公仆意识和廉政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自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起,逐步实行对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区法、检两院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1999年6月29日,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组成人员述职评议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对区建委主任侯承德进行述职评议。评议的重点:述职干部任职以来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决策、组织、领导作用的发挥情况。述职评议工作分准备、调研、评议和整改四个阶段进行。在评议试点工作中,贯彻民主性、公开性和群众性的原则,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对侯承德进行评议。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把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逐步推开,评议的范围不断扩大,评议的方式逐步扩展。截至2003年底,先后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或书面的形式对区商委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区司法局局长、区劳动局局长、区经委主任、区文化局局长、区人事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人口和计生委主任、区卫生局局长以及区法院少年庭庭长、民事庭庭长、刑庭庭长和1名检察员等14人进行述职评议。
四、代表工作
代表工作是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每届区人大常委会在总结上届工作基础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
联系与服务 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代表联系网络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会见、走访代表制度。常委会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十届期间,共有241名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2598人次的代表参加471次视察活动。推荐代表担任各类行风监督员,召开各类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区人大和区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体代表以地区为单位,分成若干个代表组,常委会依托代表组组织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注重为代表知情知政、依法履职创造条件。每年人代会召开前,组织全体代表会前视察活动,增强代表对区情区政的更多了解;分片召开代表座谈会,开通代表热线电话,广泛听取意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常委会审议决定普陀区有关重要事项,共有1397人次列席会议。改进代表视察工作,组织代表参加各类视察和调研活动,除集中视察和分散视察外,还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以及市代表与区代表联合视察等方式,并委托各代表组组织代表就本地区的突出问题进行视察,共有代表5294人次参加视察活动319次。1994年,区人大常委会抓住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0周年的契机,先后召开代表组组长会议、代表工作交流会、新老代表座谈会等,开展一系列活动,既总结代表工作经验,又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制订《关于加强常委会同代表联系的办法》,实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走访、接待代表等制度;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共有236人次列席会议,组织代表集中视察活动12次。试行并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2000年先在宜川、甘泉2个代表组试点;2001年在曹杨、桃浦2个代表组以及教育、卫生、建委、商委、经委、机关等各大口选举产生的代表中推广;2002年全面铺开,261名区十二届人大代表中的255人分别以各种不同形式向选民述职。随着区部分行政区划的调整,区十二届人大中期,13个代表组调整为9个。各代表组根据自身特点,以不同形式组织代表开展各项活动。桃浦代表组注意发挥市属大单位代表多的优势,增进社区单位之间的接触和了解,并发起成立社区工作协会,促进十多个合作项目。此事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1年组织的中央8家新闻单位地方人大工作巡礼采访团的肯定,并予以专题报道。
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将代表工作列为常委会的重点工作之一,在以往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在全市率先成立区人大常委会培训中心,为代表培训提供便利条件;制发《人大代表工作手册》,记录代表任期内的活动及联系选民的情况;试行代表联系日制度,每双月第一个周四由各代表组结合实际组织代表活动;在代表中开展争先创优作贡献活动,增强代表意识,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启用代表专用信封,开辟代表反映社情民意的直通道;尝试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主任会议;建立代表组和镇人大工作例会制度等。
普陀区的代表工作得到市人大的肯定,1994年、1998年、2003年等多次在市人大召开的各区县人大代表工作交流会上作发言。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织人事工委撰写的《新一届人大代表情况分析及搞好代表工作的设想》一文,被市人大采用,分别刊登在市人大信息摘报和人大月刊上。
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负责组织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普陀组的活动。曾先后安排市人大代表视察桃浦工业区、民营科技企业、居住物业管理、苏州河综合治理等。每年年中,负责市人大代表普陀组评议市政府半年工作报告的会务安排工作。
议案意见督办 从1990年4月至2003年12月,区人大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247件,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督促办理的议案26件,其余均作为代表书面意见处理。其中,区十届人大一至三次会议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有123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7件。区十一届人大一至五次会议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有81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13件。区十二届人大一至五次会议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36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6件。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有7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均不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议案从政治、经济、教育、卫生、城建等各个方面为区的建设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1990年4月~2003年12月,区人大共收到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7614件,其中,区十届人大收到代表书面意见3061件;区十一届人大收到代表书面意见2917件;区十二届人大收到代表书面意见1363件;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收到代表书面意见273件。
区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办理工作。代表所提议案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审议决定后,交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一般要求在3个月内予以办结,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对代表所提出的书面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转送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处理。常委会每年都安排会议专题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议案和书面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为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区人大办信访室受常委会委托,采取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发送征询意见表等形式,对代表议案、书面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复查,予以跟踪监督。
五、信访受理
区人大常委会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1990年4月至2003年12月底,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接待室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2963件(批次)。其中,十届人大常委会受理群众来信1667件,来访891批次;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受理群众来信2647件,来访2022批次;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568件次;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受理群众来信292件,来访876批次。对重要信访件或疑难问题,常委会领导亲自阅批,督促查办,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民排忧解难。
第四节 自身建设
区人大常委会重视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议事水平,注重发挥人大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主渠道作用和加强全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主力军作用。
区十届人大常委会把自身的思想建设放在重要位置,除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外,还举办经济知识系列讲座,从而更全面了解区的经济工作情况,进一步树立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观念。深入调查研究,对区内经济建设、土地批租、棚户简屋改造、民用煤气发展、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写出调研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加强人大工作的制度建设,先后制订和修订《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暂行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若干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意见、质询案办法》、《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联系代表制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守则》等12个工作制度。在新宪法颁布8周年之际,开展纪念新宪法颁布8周年征文活动,广泛宣传人大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始终把自身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坚持组织学习中共中央有关会议精神,学习邓小平理论以及中央领导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学习宪法、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注意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先后对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场建设、动迁安置、居住物业管理、绿化建设、外来人口管理、发展科技服务经济等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共写出调研报告33篇,为政府的决策科学化提供依据。进一步加强与各代表组、镇人大的联系,建立联络员制度,制订定人定点定时的“三定”制度。继续加强工作制度建设,对已有的各项议事规则、规定、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并制订《关于加强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的办法》。
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切实抓好自身的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坚持学习创新、民主团结、调查研究、协调沟通,努力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方针,落实到常委会的各项工作中去。区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内先后制订或修订《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常委会关于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办法》、《常委会议事规则》、《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规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规定》、《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等工作制度。为更好贯彻中共普陀区委有关精神,发挥区人大在依法治区中的积极作用,2000年3月22日,召开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贯彻(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坚持和完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中共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新时期党对人大工作的要求,明确人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坚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常委会日常工作运作程序等。注意发挥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大组和镇人大三方面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工作动力,增强工作活力,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学习和借鉴兄弟区县人大和外省市人大的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常委会履职的能力和水平。重视加强信息工作,建立信息工作网络,培训信息员队伍,2003年在市人大有关刊物登载区人大工作信息1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