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控告申诉检察
第一节控告检察
一、举报线索查处
1991年起,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在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举报线索的初查工作,制订《区检察院自侦案件举报线索管理的试行规定》,将有价值的线索及时移交及转交。
1991~2003年,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6510余件,由区检察院初查690余件,移送院属职能部门1750余件,其中立案380余件;根据管辖范围,转交其他检察院80余件,其他机关或有关部门2090余件,直接答复当事人280余件,存查250余件,属于自首45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9人。
二、信访接待受理
1991~2003年,区检察院在接待来信来访工作中,综合运用“望、闻、问、切”四诊法,认真接待好每名上访者:“望”表情,测定举报人的激愤程度;“闻”语气,听完来访者全部内容;“问”疑点,理清举报线索内容;“切”关键,掌握举报真实内涵。同时强调“四个到位”:接待态度到位,接待记录到位,劝解息诉到位,情况汇报到位。区检察院共接待群众一般来信来访340余件,初查160余件,直接答复50余件,移送院职能部门19件,根据管辖范围,转交其他单位4件。
区检察院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对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时,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疏导化解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对某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对象,优先接待,优先初查,优先分流,优先答复。1991年,未发生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的事件。1997年,区检察院检察长接待艾某等4人控告公安普陀分局民警非法拘禁他人的来访后,即责成控告申诉科迅速与公安普陀分局取得联系,在弄清情况基础上,向艾某耐心解释和有理有据地分析,使其消除误解和疑虑,保证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正常执行。
区检察院从实践中摸索总结出文明接待、规范办案的方法:“笑脸相迎应主动,举报答复应周全,疏导息诉应耐心,处理线索应迅速”;“告急集访讲及时,排忧解难讲实效,初查联系讲便民,份外之事讲风格”;“办案程序要规范,办案方式要文明,办案制度要公开,反馈结案要明了”等。
1998年,区检察院开辟下岗工人法律咨询热线电话,为需要帮助的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热线开通后,针对职工的来电和书面咨询的问题,承办人员进行政策上的解释和帮助,受到咨询者欢迎。
第二节申诉检察
一、受理申诉案件
1991~2003年,区检察院共受理不服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免诉,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等群众申诉案件510余件,其中由控告申诉科自行立案复查37件,不立案5件,直接答复当事人100余件,移送院属职能部门100余件;根据管辖范围,转其他检察院6件,转有关机关或单位150余件;集体上访9件,被害人请求赔偿立案6件,经审查,予以赔偿5件,不予赔偿1件;刑事立案监督17件。
二、复查申诉案件
区检察院对于不服刑事判决的申诉案件,采取公开审查证据的形式,通过公开原案证据来源、证明作用、相互关系、并就原案适用法律作出说明和解释,让申诉人充分了解原案中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情况及处罚规定,使其认罪服判。2001年,夏某因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由于不服判决,多次到法院等部门申诉,均以维持原判结论。据此,夏某到区检察院申诉,要求为其平反,并恢复公职。控告申诉科依法立案复查,并对此案采取公开审查证据的形式,讲解原案认定的法律依据,介绍徇私舞弊案在这起案件中的派出地位,阐明原案与派出案的关系,指出申诉人在该案中应承担的责任。夏某对承办人以公正态度办理此案和合情合理合法的分析,心服口服,表示不再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