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监所检察
第一节执法监督
1991年,区检察院以执法监督为中心,积极维护监管场所和社会秩序稳定,加强对超期羁押的监督。通过对区看守所、监外管教等执行情况的检察,注意把住人犯收押、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和执行判决等四道关口,纠正一人提审等做法。年内,纠正超期羁押1起。1992~1998年,纠正法定文书不全13件,不按规定释放、解教1件,混管混押228件,不按规定交付劳改123件,违法监管致伤残4件,违反规定使用械具或禁闭1件,其他8件。1995~2003年,纠正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羁押25起。对于监管场所的违法情况,区检察院及时以书面通知提出纠正意见7件,口头通知纠正意见126件,得到纠正108件。
1995年9月,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法定二人提审人犯执行情况进行为期25天的集中检察,发现违反规定一人提审人犯317人次,占总提审数520人次的61%。其中公安机关一人提审310人次,占公安机关总提审数420人次的74%,检察机关一人提审3人次,占检察机关总提审数86人次的3.5%,法院一人提审4人次,占法院提审总数14人次的28%。集中检察活动,推动监管场所二人提审制度的落实。同年,普陀区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赵某在留所服刑担任外劳动组长期间,多次违反规定抽烟、为其他人犯传送物品等,驻所检察室根据调查材料二次对普陀区看守所上报的赵某减刑材料提出不予减刑的意见,坚持执法的严肃性。
第二节监管场所案件检察
区检察院通过自查和检举,受理看守所干警违纪违法线索。1995年3月9日,区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某派出所一民警带领人犯家属(取保候审的同案犯)与关押人犯朱某会面,驻所检察人员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经调查,该民警在办理该案中存在多次不正常活动,并受贿2万元,事实确凿,受到处分;看守所某领导及干警徐某,有渎职行为,受到公安普陀分局通报批评。1998年3月,根据控告申诉科初查材料,监所科对原区看守所医生二级警督黄某以受贿嫌疑立案侦查。经审查,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1999年,对公安机关移送区所的杨某等4人敲诈勒索一案及时改变定性,以绑架罪、赌博罪提起公诉。区法院认定起诉书罪名,4名被告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6年4月,贯彻关于在全国开展“严打”统一行动的决定,区检察院在加强看守所安全防范、做好各项监所检察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政策、法律的威慑作用,深挖杀人嫌犯,扩大“严打”效果,配合公安、法院在看守所开展政治攻势,组织在押人员上法制大课16次,个别教育1000余人次,受教育人数达29460人,敦促400余名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犯罪线索408件,经查证破获案件15件,其中凶杀大案4件,盗窃大案1件。“严打”期间配合公安、法院重点选择9件典型案件,在区看守所内宣布、审判及时兑现政策,在押人员中形成了认罪明法、坦白检举的良好氛围,确保“严打”斗争深入开展。1996年6月25日下午,驻所检察室主任李志勇上好法制教育大课后到监区巡查,因犯故意伤害罪而被收审的某浙江农民,主动向李志勇和在场看守干警询问有关主动赎罪政策,引起李志勇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看守所组织力量对其进行重点教育,讲政策、讲前途,在政策、法律的感召下,该农民消除思想顾虑,揭发了一起与村民斗殴杀人后潜逃来沪、长期混迹于某工程队逃避惩处的犯罪线索,公安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将潜逃4年的杀人犯抓获归案。
第三节监外执行监督
监外执行包括被处以管制、附加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及保外就医等五种。1994年,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检察中,发现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丁某被保外回沪,其担保书中担保人的签名系他人代签。经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确认该违法行为系劳改农场经办干部所为,监所科遂向丁服刑的白茅岭农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市劳改局据此专门通报,以此为鉴。1997年起,依照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对虽尚不构成犯罪但有违法行为的缓刑、假释罪犯要及时建议执行机关拟请法院依法收监执行。对在缓刑考验期间继续进行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罪犯,区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建议提请原审法院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对于在缓刑期间表现特别好的罪犯,依法建议执行单位提请法院予以减刑。同年,对确有悔改表现、在企业经济改革中有立功表现的上海公路处桥梁公司溶剂厂服刑的监外缓刑人员欧阳某和上海染料研究所缓刑人员沈某依法建议区公安机关上报减刑,经市二中院裁定分别予以减刑1年和减刑2月的决定。1999年,区检察院根据区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制订的《关于对缓刑罪犯在考验期内违法情况严重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的暂行规定》,先后对2件3人的缓刑罪犯向公安普陀分局提出建议,执行机关向法院报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区法院都依法做出裁定,收监执行。2001年3月,区检察院对缓刑罪犯吴某在考验期间不思悔改,伙同他人敲诈他人钱财的违法行为,提请公安普陀分局对缓刑罪犯吴某报请原判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罪的意见。后区法院对罪犯吴某作出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裁定。同年,制订对监外罪犯的谈话制度,及时了解监外罪犯的活动情况,有利于对其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维护社会稳定。
1991~2003年,区检察院监所科协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监管组织148个,对脱管、漏管的监外罪犯落实监管帮教措施338人。其间,区检察院先后在东新路、曹杨新村、长寿路等街道开展监外执法监督工作,与街道、派出所签订联合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发挥齐抓共管的合力作用。同时,帮助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建立完善监外罪犯的登记考察制度,开展每月一次的法律咨询活动,并定期举行各种类型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13年中,进行法制宣传、法制讲座等共计受教育82586人次,对个别罪犯采取谈话教育共计3108人次。通过对监外罪犯执行管教情况的检察,及时查获并纠正多起干警、律师、劳改农场管教干部的违法违纪事件。
第四节监所制度建设
1991~2003年,区检察院制订《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细则》、《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执法监督工作细则》;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制订《监所检察工作分工责任制》、《驻所检察岗位责任制》和《出勤考勤制度》等16种有关监所检察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区检察院在驻所检察工作中,为加强使用械具的执法监督,坚持完善上铐审批制度,建立《值班所领导审批登记簿》的登记制度,防止工作差错发生。另外,制订《对罪犯减刑、假释检察的实施办法》,确保减刑、假释工作质量。1995年,对久押未决案件进行清理整顿,制订《月报“久”案督促办理制度》,每月将《久押未决案件调查表》报送区检察院起诉部门,在起诉部门的支持下,共清理一年以上久押未决案件14件26人,区检察院的久押未决案件清理工作取得良好进展。为确保久押未决案件调查的准确、及时,驻所检察人员根据新看守所搬迁后监区、监房变动的情况,重新制作《在押人犯刑事诉讼一览表》。1999年6月,进行“换押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不容忽视”专项调查,并草拟《关于严格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换押制度的程序规定》,经区政法委协调,公、检、法三机关会签,下发各办案单位执行,规范办案换押制度,严格办案期限,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2001年,为确保监管场所和社区的稳定,区检察院主动配合区看守所采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注意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自伤、自残事件发生,并严格规范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置的预案工作;坚持每两月与区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制度、与区社防办经常联系制度以及重大节假日加强监所值班保卫制度。重大节假日前,会同区看守所制订防范预案,针对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帮助区看守所研究落实整改措施,不留死角。为确保国庆和APEC会议期间监管秩序安全稳定,制订《普陀区看守所“处置越狱、劫狱”应急方案》和《普陀区看守所发生脱逃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区看守所处置突发事件指挥小组和机动队伍力量,并配备专门应急车辆和必需警械、通讯装备以及急救药物。同年起,区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建立区纠正、清理和预防超期羁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订《关于严格执行办案羁押期限与换押制度的若干规定》,将预防超期羁押作为检察办案环节中一项经常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