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事检察行政检察
自199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生效后,除受理涉及公民人身关系以外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外,还对人民法院判决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是否合法和公正进行法律监督。1991~2003年,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申诉86起。
第一节民事行政检察
1991年,区检察院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1993年起,民事行政检察科加强民事、行政案件的建议提请抗诉和提请抗诉工作。建议提请抗诉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二审生效的确有错误的判决;提请抗诉的对象是同级人民法院一审生效的确有错误的判决。
1995年,民事行政检察科受理万国证券公司普陀营业部不服一审判决的申诉案。经审查发现,原告夏某在1993年底与其表弟张某到营业部,夏用“三证”(证券交易卡、资金卡、身份证)抛出5000股“江铃”股票,成交后将“三证”给张某继续操作。次日,张某持夏的“三证”在该营业部抛出“江铃”股票15000股,并于日后提取现金17万余元交给夏。后夏以账上股票被人冒用卖出并提取现金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国”赔偿损失。由于夏某隐瞒事实真相,导致法院作出“被告应将17.1万元返还原告”的错误判决。经审查,区检察院认为该案法院所认定的事实错误,依法向市检察院二分院提请抗诉。经抗诉后,该案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原一审判决中止执行,为证券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点就是办理抗诉案件,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影响大,易激化矛盾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案件,抓住“敢抗”、“会抗”、“抗准”这三个重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7年,在办理申新九厂债款纠纷申诉案时,发现江苏如皋市勇敢卫生材料厂销售给申新九厂的42吨价值60余万元的棉花属超越经营范围的无效法律行为,而法院误为有效认定,造成适用法律错误。区检察院适时作出建议提请抗诉的决定,法院再审作出调解处理,避免造成申新九厂3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1993~2003年,区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判决的35件民事、行政案件,向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提请抗诉和提请抗诉,其中10件为建议提请抗诉,25件为提请抗诉,均得到上级检察机关支持。
第二节息诉工作
1991~2003年,区检察院共息诉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00件。
1995年,在办理姚某换房纠纷申诉案中,姚某与其妻谢某要求市政开发公司办理与第三人邹某换房,并签订换房协议。当时,姚某的私房正值拆迁。后姚某等人以换房时非谢某本意,将市政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被一、二审驳回后,即向区检察院申诉。经审查,市政公司办理换房一事不符合有关规定;动迁组经办人违反规章制度,而申诉人也未能举证换房非谢某意愿,且已在有关协议上签字。区检察院为缓和矛盾,有利市政动迁工作大局,一方面向市政公司指出工作中的过错,协助做好善后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经协调,市政公司为申诉人办妥一切手续,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表示满意,平息纠纷。
区检察院为妥善解决缠诉、越级访、上京访等事件,促进社会稳定,引导申诉人息诉。1997年,“平江”群体申诉案,申诉人胡某等因不服区法院及二中院对其诉请的房屋动迁纠纷之一、二审判决,向区检察院申诉。鉴于平江地区动拆迁工程是全市改造危棚旧宅城区改造的重点工程之一,且该地区居民上访不断,已引起有关部门关注。为此,民事行政检察科一方面认真耐心接待申诉人,稳定申诉人激动情绪;另一方面走访区政府法制办、区建委、区法院等部门,了解情况。经全面审查,虽然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但为稳定起见,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对申诉人做大量息诉工作,终使事态得到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