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渎职侵权检察
1991~2003年,区检察院依法查办渎职侵权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共108件,其中非法拘禁案件27件,诬告陷害案件5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4件,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件4件,玩忽职守案件46件,徇私舞弊案件5件,滥用职权案件1件,妨害邮电通讯案件6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4件,其他案件2件。通过查办案件,有力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有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一节侵犯公民权利案件
1991~1997年,区检察院受理侵犯公民权利案件包括非法拘禁27件,诬告陷害5件,非法侵人他人住宅4件,伪证陷害、隐匿罪证4件。原市公安局巡警总队民警孟某、方某,原公安普陀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杨某、韦某4人,于1995年6,7月间的某一天,经预谋,以公安民警的身份将被害人万某带离淮海路时代广场咖啡厅,强行将万押至某派出所,以索讨债款的名义,逼使万交出4万元。事后,4名被告人即用此款进行挥霍,次日进行分赃。区检察院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并向区法院提起公诉,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年到2年不等有期徒刑。
第二节渎职侵权案件
渎职侵权案件中涉案的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加大打击这类犯罪力度。原系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赵某,于1997年I月,未经办事处党政班子讨论,擅自为上海申宜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从区财政局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由于申宜公司逾期不能归还债务,赵某又擅自决定由办事处于1999年3月代为偿还,致使单位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此外,赵某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2年3月20日,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区法院于2002年5月30日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999年,立案查处一起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罪案。被告人陆某,原系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某派出所治安组警长。1998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陆某受理被害人徐某被敲诈1万元的报案后,将报案内容电话通告涉嫌敲诈勒索的嫌疑人刘某,致使公安派出所未能及时将涉嫌敲诈的嫌疑人抓获。1999年3月8日,陆某被检察机关以ft私枉法罪立案侦查,1999年8月10日,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2年,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两法”修订以来普陀区首起工商干部职务犯罪特大案件。同年,渎检科在行政执法部门积极拓展案源,先后走访区纪委、技监、税务、规划等单位,在了解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程序和执法情况的过程中,注意发现线索,全年共受理各类渎职侵权犯罪线索12件,已办结10件,立案2件3人。
1991~2003年,区检察院共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58件,其中玩忽职守案件46件,徇私私舞弊案件5件,防害邮电通讯案件6件:滥用职权案件1件。依法查处的渎职类案件占立案总数的53.70%。
第三节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1991年,区内建筑工程逐渐增加,重大责任事故随之增多,是年,共发生14起重大责任事故。同年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5件,均属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导致7人死亡。其中一事故案中,被告许某于12月1日晚,在拆除上海市面粉公司三厂成品仓库11号库房的东西山墙过程中,未采取支撑等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正在施工的3人当场被压死。区检察院对许某立案侦查,鉴于被告人事发后积极参加救护,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1992年起,区检察院纪检科在对重大责任事故立案侦查的同时,注意做好预防工作,针对问题提出检察建议。配合施工单位抓好工程安全防范工作,结合办案,深入工地开展以预防重大责任事故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参与安全检查,清除隐患。针对各工程队安全生产现状,提出具体服务项目;同时对各工程队负责人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使其后几年重大责任事故明显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