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务检察商标案件检察
第一节税务检察
1991年,税务检察立案侦查土方行业偷税案件21件,占全年偷税案件总数的60%,均为万元以上大案。其中侦破周某、杭某、黄某分别偷税26万元、61万元、70万元,受到市检察院的通报表彰。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部分规定》。1994年,重点查办税制改革中出现的伪造、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以及利用假发票偷税、骗税犯罪案件,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表扬和嘉奖。1995年1月12日,区检察院税务检察室被授予全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先进集体称号。1995年,立案查处偷税、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等犯罪案件45件,比上年增长18.42%,案值463.19万元,比上年增长122.18%,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0.22万元,追缴纳税保证金350万元。某税务所专管员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106份,总额4.50亿元,涉及税款6800万元,非法获利34万元。经法院审查,对被告人陈某、章某、陆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吴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7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区检察院于是年12月26日撤销区税务检察室。
1991~1997年,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偷税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案件169件,其中10万元以上13件,1000万元以上5件,超过1亿元的2件。追缴税款856. 60万元,协助税务部门追缴税款40万元。
第二节商标案件检察
1992年,区检察院将“打假”(打击假冒伪劣)作为工作重点,并成立打假小组,同年受理打假线索11件,立案4件,追回赃款赃物10余万元,配合工商部门挽回经济损失49.40万元。
1995年5月,两名不法分子从外地收购大量松鹤牌、凤凰牌、龙山牌蚊香,并非法印制标有“三星蚊香”注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封条及纸盒纸箱,在上海租借场所更改包装后,将假冒的“三星蚊香”销售给上海个体经营者,计322箱,违法所得人民币3.38万元。区检察院以假冒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维护企业名牌商标的声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997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假冒商标案件改由公安机关受理。1991~1997年,区检察院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共查处制造、销售伪劣商品、假冒商标的案件2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