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审判

199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区法院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切实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一节 案件受理

 

1991~2003年,区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689件,审结651件,结案率为94.6%。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770件,结案2762件,结案率为99.7%。

 

第二节案件审理

 

区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公安、工商、税务、食品卫生、技术监督、文化教育、环保、物价、民政等行政部门和具体行政行为,但从总量上看行政诉讼案件集中在房屋、土地、公安、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领域。1991~2003年,区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总数689起,其中房屋土地管理行政诉讼有9起,占案件总数的1.3%;公安行政管理诉讼有145起,占21%;城建房屋案件有375起,占54.4%;工商行政管理诉讼有22起,占3.2%。

区法院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初期,受理行政诉讼的种类比较单一。2003年,行政诉讼案已涉及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行政行为扩展到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由单一的行政诉讼发展到兼顾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从行政相关人发展到行政管理相关人。

区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审判时,注意与行政机关沟通,帮助行政机关提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理解与应用能力,提高诉讼的应诉能力,提高实体法的适用能力。在审理这类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逐年降低。

 

第三节非诉执行案件审查

 

普陀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涉及的领域逐步扩大,案件类型也呈多样化。20世纪90年代初,多为卫生处罚、公路管理、计划生育等,各占一定的比例。90年代后期,随着城市建设力度的加大,出现如拆除违法建筑、工商处罚、质量技术监督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处理、环保处罚等多种新类型案件。区法院在全方位了解各种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作出裁定,对个别被执行人确实存在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义务,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对于无其他客观理由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者,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