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商事审判
1991年和1992年,区法院年受理商事案件分别为499件、731件。1993年起,突破1000件。至2003年,上升为1500件。1991~2003年,区法院共受理商事案件18112件,结案18167件。在商事审判中,区法院依法调整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财产、契约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并通过制裁违法,发挥人民法院调节经济、促进发展、制裁违法的功能作用,维护和保障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一节证券、期货案件
一、证券案件
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以后,上海的证券市场发展很快。由于相关立法滞后,市场运作中自我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引发证券纠纷日趋增多。1991~2003年,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标的增大。1991年区法院受理第一起股票案件,至2003年,累计受理633起证券案件。20世纪90年代初,证券案件多为由场外交易、购买认购证、代理、合伙、买卖、确权、继承、分割等纠纷而引发。90年代中后期,纠纷类型发展到抵押、罚款、透支委托理财等方面。由于股价的不确定性,法律关系复杂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证券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区法院审理证券案件,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90年代初至90年代中后期。90年代初,法院所受理的都是券商和股民操作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在审理案件中,主要从保护股民权益角度来审理这类纠纷。第二阶段从90年代后期至2003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趋齐全,在审理案件中也逐步严格规范,依法保护纠纷双方合法权益。
二、期货案件
1992年5月,位于区境内的全国首家期货交易所上海金属交易所开业。期货市场是市场发育的高级形态,风险性和投机性大,管理难而规范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缺乏,因而在商品期货交易中,引发经济纠纷量大1992~2003年,期货案件共收案119件。
区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立法原则,参照国际惯例,积极而慎重给予处理,不断积累经验,提高期货纠纷案件审理水平。
第二节企业破产案件
区境内国有大中型企业较多,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部分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长年亏损,加之负担沉重,因此申请破产的企业逐年递增。1991~2003年,区法院受理企业申请破产案件75件,结案67件。
国有大、中型企业破产,是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1991~2003年,从政策层变化角度,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2~1997年,国有大、中型企业申请破产,区法院均按政策性破产审理,即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指令经过一定法定程序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破产。实施政策型破产,又可分为前后两期。1992~1993年为试点期,法院以个别企业破产为试点受理。1994~1997年为政策性破产推行期,在此期间法院受理破产案件23件,审结18件。第二阶段为1998~2003年,除仍实施政策性破产,另外还出现企业自主按市场调节向法院申请破产案件,这类破产案件,占破产案件的比例逐年提高,1998年占25%,2001年占62.5%,2002年占72.7%,2003年占81.8%。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中,注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低价出售企业财产,防止职工私分企业资产,依法追回企业的债权。同时,主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协助妥善安置职工。
第三节经济合同案件
1991~2003年,区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主要由购销、加工承揽、租赁、经营等合同纠纷构成,其次有保险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外贸代理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电信合同纠纷及评估合同纠纷等一系列新类型案件。其中购销合同案件占经济合同案件受案量的72%、借款合同占14%、经营合同案件占7%。
13年中,区法院审结购销合同案件10275件,占经济合同案件72%;审结借款合同案件2055件,占经济合同案件14%;审理经营合同案件950件,其中承包经营的案件为768件。这类案件引发的因素较多,承包经营的企业大多为挂靠性质,联合经营的企业有两方、三方或更多方加入经营的,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就诉讼。承包经营的案件涉及经营决策和企业管理上出现问题,导致企业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所引起的诉讼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