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审判

1991~2003年,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和人民群众的物质财富不断增加,以及普法教育的开展,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增强,民事收案逐年上升,而且涉案标的增大。新类型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至2003年,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8705件,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8069件。

 

第一节 婚姻、家庭案件

 

1991~2003年,区法院婚姻案件收案始终居各类民事案件收案量之首。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区法院以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家庭和睦作为目标,依照法律,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的权益的原则及着重调解的原则,做好对当事人思想教育疏导工作。

一、婚姻案件

 

1991~2003年,区法院共受理婚姻案件21737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数37.03%,审结17025件。在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判决和调解离婚的案件10906件,占审结婚姻案件数64.1%;判决不离、调解不离和撤诉的案件10073件,占受理婚姻案件46.3%。其间,婚姻案件数趋增,保持较高的水平。婚姻案件呈现特点:伴随案件数量增加,离婚率提高;夫妻共同财产增多,涉案标的增大,而且共同财产类型多样化,除传统的存款方式外,另涉及票据、股权、房地产、保险收益、商业实体、承包权,知识产权等。1993年初,设立离婚当事人庭前法制教育会制度。为当事人讲解婚姻法有关规定,编写《给离婚当事人的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分发给双方当事人,取得积极的效果。20世纪90年代中期始,家庭下岗、待岗人员增加,引发家庭婚姻矛盾。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中,法院注重把握离婚标准,向离婚当事人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注重调解,慎重下判,促使双方当事人妥善处理婚姻矛盾。

 

二、抚育、赡养、扶养案件

抚育、赡养、扶养案件统称“三费”案件。1991~ 2003年,共审结“三费”案件2861件,其中受理抚育案件2506件、赡养案件318件、扶养案件37件。区法院在受理“三费”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中,坚持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加快立案速度,对文化程度较低不能书写诉状的老人,提供法律援助,及时立案;审判阶段,加快审理速度,简化程序,承办法官一般在收到起诉书的第二个工作日就发出诉状副本,1周内安排开庭。遇到因纠纷生活无法维持的老人和儿童,则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保障老人和儿童的基本生活;在执行阶段,加大力度和速度,建立“三费”案件执行组,专门负责“三费”案件执行,一般在1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二节财产权属案件

 

一、房产纠纷案件

房产纠纷主要涉及房屋买卖、典当、确权、借用、代管、租赁等几种类型。1991~2003年,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房产纠纷案件5472件。在诸类型中,房屋租赁案件居首位,次为房屋买卖纠纷。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受房屋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买售双方出现的违约、毁约情况较多。一些房产开发商出售商品房不规范,损害购房人利益,引起诉讼的较多。1998年起,上海逐步取消福利分房,市民逐步通过商品房交易取得房屋。区内房屋买卖纠纷上升。同时,房屋买卖纠纷总体上又随着房产市场波动而起伏。房屋中介公司违规操作,为谋取非法利润而不履行诚信承诺,损害购房者利益而引发纠纷。

 

 

二、债务纠纷案件

改革开放以后,民间借贷发生很大变化:借贷目的从用于家庭生活,向用于经营活动或投资转化;借贷数额从小额向大额转变;借贷风险从低风险向高风险转化。1991~2003年,区法院受理债务案件10278件,审结9994件,收案数占民事案件总数17.5%。

 

第三节侵权赔偿案件

 

1991~2003年,区法院所受理的侵权赔偿主要为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意外伤害赔偿,其次为因姓名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受到侵害而发生的精神赔偿。至2003年底,区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2704件,审结2659件。

 

人身损害赔偿案多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普通人身损害导致的赔偿诉讼。1991~ 2003年,共受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1875件,审结1827件。其中交通事故131件,结案120件;医疗事故33件,一般人身损害1711件。

普陀区地处上海的西大门,又为多个物资集散中心,车流量很大,区域内交通事故发案率较高。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标的高,案件审理难度大。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把握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赔偿金额数量关等,妥善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因医患纠纷引发的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新类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类涉讼案件主要可分为三个阶段:从90年代初到90年代末,医疗纠纷主要多为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对医疗行政部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认可而引起,这类纠纷数量不多,属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雏形;90年代末至2002年8月,多为患者或者患者家属要求医疗部门对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纠纷。区法院依据《民法通则》按普通民事赔偿案件审理;2002年9月1日起,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赔偿。

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全部赔偿案件的比例最大。区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法院在开庭前向社会公告。公民凭身份证均可旁听法庭审案。法庭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新闻谋体记者可进行现场报道等。区法院在1998年受理的罗某诉上海市麦德龙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案成为年内上海十大著名赔偿案件之一。

 

第四节劳动争议案件

 

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以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相应增加。1991~2003年,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1991~1996年,受理劳动争议案74件;1997~2003年底,受理劳动争议案1883件,审结1750件,其中判决结案726件、调解453件,撤诉543件、驳回起诉17件,其他处理11件。

20世纪90年代初,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为涉及企业与职工用工方面的争议。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支持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90年代中后期,随着全员劳动合同制普遍实施和上海的产业结构调整,劳动争议案件多为涉及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纠纷,并出现群体性追索劳动报酬和外来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特别是1999年起劳动争议纠纷大幅上升。在审判中,依法保护下岗失业人员等群体劳动权益,对劳动合同中有争议的条款依法作出倾向性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