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事审判

1991年起,区法院结合全区社会治安特点,贯彻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方针,大力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有效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在少年刑事审判中,积极探索“三段两议”(“三段”是指法庭审理、法庭教育、法庭审判,“两议”是指定罪评议、量刑评议)的审判模式,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挽救、帮教失足少年,深人社区学校,开展法制宣传,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1991~2003年,区法院刑事案件共收案8942件,结案8953件。其中,1991~1993年收案数在450~540件之间。1994年始,案件呈上升趋势,一般在600~800件左右。13年中,区法院共审判刑事案件8953件。其中适用缓刑1848人,判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6601人,判有期徒刑5~10年的1752人,判有期徒刑10~15年的587人,判有期徒刑20年的118人。13年内,经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为国家追回经济损失2850余万元。

 

 

第一节 “严打”案件

 

20世纪后期,区法院贯彻上级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指示。1996年,第二次集中“严打”斗争,共受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271件,被告人416人。与1983年第一次“严打”相比,分别增长60.5%和55.1%。2001年,第三次集中“严打”,共受理严重刑事案件326件,被告人496人,与1996年第二次“严打”相比,分别增长16.9%和16. 1%。后两次“严打”受理刑事案件为1991~2003年刑事收案的两个高峰,收案的数量呈增高的趋势。两次“严打”之后,刑事犯罪案件的发案率明显下降。1996年“严打”,使1997年刑事受案下降18.8% ;2001年“严打”,使2002年刑事案件下降7.6%。“严打”斗争所反映的受案特点:外来人员严重刑事犯罪上升较快;涉毒案件增势快;涉黄案件数量增长快;“两抢”(抢劫和抢夺)案件数量上升。2001年,第三次“严打”,共受理抢劫案件的数量上升到99件、200名被告人,抢夺案件9件、15名被告人。较第二次“严打”增幅达40.7%和48.8%。

“严打”与刑事收案量升降呈现规律:收案高峰——“严打”——收案数下降——收案数逐渐反弹——再达到收案数高峰——再“严打”——收案数明显下降——收案数再逐步反弹,收案的底数逐步提高。

 

第二节侵犯公民权利罪案件

 

侵犯公民权利罪包括侵犯公民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1991~2003年,区法院共审结侵犯财产罪案件4316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8.42%。其中以抢劫案、盗窃案、诈骗案、敲诈勒索案居多。抢劫案占侵犯财产罪案件17. 72%,盗窃案占69.83%,诈骗案占10.98%,敲诈勒索案占1.51%故意伤害案件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的76%,强奸罪占15%。区法院根据区内社会治安情况特点,贯彻“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和财产权犯罪。针对全区治安特点,从重打击“两抢一盗”犯罪。13年中,判处有期徒刑罪犯9058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的有2457人,占获刑罪犯的27.1%。

 

 

 

第三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

 

1991~2003年,区法院审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1381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5.4%。此类犯罪案件,多为涉及“黄、赌、毒”犯罪。其中涉及毒品案件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的48.5%,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占14%,引诱容留卖淫案件占9%。1994年起,涉毒案件一度高发。1995年,涉毒案件大幅上升,且毒品数量增加;涉毒人员成份复杂,多为外来人员;涉毒犯罪地相对集中;涉毒犯罪分子自身吸毒情况突出;涉毒人员中女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增加趋势。在已被判刑的631名罪犯中,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37.4%。13年中,区法院深入案发地,召开公开审判大会,公开对犯罪分子进行宣判,打击犯罪气焰,震慑罪犯。

 

 

 

第四节破坏经济秩序罪案件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区法院贯彻执行“两个决定”,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经济犯罪数量呈逐年递减之势。至2003年底,共审结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499件,占刑事总案件的5.5%。在审理案件量刑时依法从重处理,同时给予严厉经济处罚,挽回经济损失5600余万元。

 

 

第五节贪污贿赂罪案件

 

1991~2003年,区法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决策和部署,把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作为打击重点对象。共审结贪污、贿赂案件559件,其中贪污案件185件,占33. 1%;挪用公款案件89件,占15.9%。贪污贿赂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84.1%。1991~1996年,为案件高发期,其中1995年共受理123件,为13年中最高。1997年后,以上三类案件大幅下降,每年收案15件以下。受判处的608名罪犯多为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从事金融业的相关人员,多为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2002年,区法院受理原宜川街道医院院长、利群医院副院长杨某在任院长期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经法庭审理,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4万元也依法没收。

 

 

第六节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刑事审判审理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触犯法律并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区法院于1991年成立少年刑事审判庭,受理管辖全区少年刑事犯罪案件。1999年4月,受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普陀、杨浦、静安、嘉定和青浦5个区的少年刑事案件。1991年起,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以侵犯财产的抢夺、抢劫、盗窃和诈骗为主,其次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经济秩序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等具有较大恶性、新类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呈多样性、趋财性、暴力性、团伙性、智力性和地域性趋势,犯罪的恶性程度不断提高。区法院在少年刑事审判庭成立之初,就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的新思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若干规定》,区法院被确定为全国4家试点法院之一后,试行“三段两议”审判模式,该审判模式贯彻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慎重量刑的原则。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中,将法庭教育视作整个审判活动的重点,让未成年被告人在特殊场合接受特殊的教育。该审判模式的试行,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取得较好的效果,得到社会各界和上级法院的认可和肯定。

少年刑事审判庭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断探索新的途径。1993年,开办“缓刑对象自立学校”,对判处缓刑少年犯进行跟踪教育。2002年,设立未成年人维权窗口。专设1天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接待日,向未成年人家属与少年犯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开通日常8小时工作制的“普陀法院青少年保护热线”。2003年,设立“少年被告人教育救助委员会”,合力保护少年被告的合法权益,对行为不轨严重的闲散少年加强教育和管理,做好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