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全区仅有公办律师事务所2家,律师15人。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制普及,全区律师事务所不断发展,律师不断增加。2000年,全区有律师事务所16家,全部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个体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发展迅速。1991~2003年,全区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非讼等各类案件28567件,同时参与法律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为推动社会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节律师事务所
一、开办概况
1991年,全区有申华和沪西2家公办律师事务所。1994年,成立国鑫、跃峰、天和3家律师事务所,其中跃峰、天和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国鑫为公办律师事务所。1995年后,区内律师事务所逐年增加。截至2000年,共有律师事务所16家,同年10月,3家公办事务所全部进行脱钩改制。其中申华、沪西律师事务所转制成合伙所,国鑫所转制成合作所,转制律师共93人。2001年,成立2家律师事务所。转制1家。2002年,成立3家律师事务所,注销1家。2003年,成立2家律师事务所,其中胡贤德律师事务所为个人开办的律师事务所。2003年,全区有律师事务所21家,律师119人。
二、业务发展
1991~1992年,为企事业单位清理“三角债”4437.8万元。1994年起,推行法律援助计划,成立“三八”法律咨询服务1部、开办“陈律师义务法律咨询”普陀分站,设立“夏令纳凉义务法律咨询”和优先优质法律咨询服务窗口及“天和”法律热线电话。1997年,取得工商登记代理资格律师6人,沪西律师事务所获工商登记代表资格所,天和律师事务所获企业产权界定资格所。1996年,沪宁高速公路人城段建设和玉佛城地块开发遇到困难,动迁协议难以履行,投资商欲撤回资金。此时申华律师事务所抽调骨干律师,通过取证,请求法院先予执行,使两处工程顺利进行。是年,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启动,涉及动迁居民1500余户,企业120余家。区司法局在沿线地区设点,组织律师、公证员开展义务政策、法律咨询,分发宣传资料,对动迁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由于专业司法人员共同参与,深入第一线化解矛盾,使工程动迁在短短两个月内顺利完成。1998年2月25日,普陀区天和律师事务所与澳门公正律师事务所在澳门签署合作协议,就今后加强两地律师事务所和人才交流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02年,与区检察院建立民事行政案件律师代理申请抗诉制度。
第二节管理
一、队伍管理
1996年1月,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伟民被推荐为普陀区第二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同年11月,开展“好律师好公证员”评选活动,沈伟民、刘鹃、李松为、汪敏华、陈培良、戚昌胜6人获“好律师”称号,沈宗仁、何巧耘2人获“好公证员”称号。1998年4月,普陀区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宪普、区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成为普陀区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委员。2000年1月,制订律师事务所政治联络员制度,选派局机关党员和科级干部担任15家律师事务所的政治联络员,制订政治联络员工作职责和信息反馈协调制度,司法部《每日信息》刊登这一举措,给予肯定。同年,在全区律师事务所有5个中共党支部的基础上,新建6个党支部,调整2个联合党支部,使中共党建覆盖面达100%。2002年,组建中共区律师党总支和律师联合党支部。同年,还在全区律师中开展“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专题警示教育活动。2003年,在律师事务所新建中共党支部2个,并对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党员及组织生活归属问题进行调整。是年,成立由局机关、区公证处、各律师事务所和街道司法科共48人参加的区司法局青年法律工作者联谊会。
二、业务管理
1997年3月,开展优秀代理词、辩护词的评选活动。1999~2000年,制订《普陀区律师管理细则》、《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标准》。各事务所建立大案要案汇报制度和疑难问题研究制度。区建立公证、律师业务信息资料库。2003年,制订《律师服务公开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节法律顾问
1994年5月,区政策法律研究室聘任2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1996年,该研究室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编纂《为普陀发展献计献策——法律服务工作研讨会论文集》。1998年8月15日,成立专项法律服务咨询小组,对普陀区经济建设和开发项目中的难点问题,参与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供区委、区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咨询小组还参与制订《关于加强对市场、大型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综合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房屋拆迁中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2000年3月起,选派律师参与区领导接待日咨询工作。2001年,分别组建地区法律顾问团和委办局法律顾问团。全区有12家律师事务所受聘组成法律顾问团,分别与区建委、环保局、环卫局、工商联、外经委、教育局、卫生局、经委、计委、文化局、商委、体委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顾问团成员参与地区固定日的信访接待,处理经济纠纷、历史遗留问题、提供咨询和非讼服务。2001年起,区司法局与区武装部、区民政局每年举办庆八一“法进军营”系列活动,律师为官兵开展义务法律咨询、讲课,并向官兵赠送法律书籍。2002年,地区法律顾问团参与街道、镇信访接待、接受义务咨询1497人次,参与诉讼代理33起,审查合同文本49件,提供法律意见140件,参与调解纠纷192起,帮助地区挽回和避免损失1亿余元。委办局法律顾问团参与经济诉讼40件,参与谈判12起,审查合同文本22份,讲授法制课20余次,帮助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2003年,组建“为被拆迁入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和区政府法律顾间团,参与17起房屋动拆迁的矛盾调解,对进京上访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
第四节法律援助
一、机构
1998年8月10日,成立区法律援助中心(简称中心),由区司法局局长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公律科。中心行使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同时办理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办理的法律援助事务。是年,共受理各类援助案件28起。2000年10月17日,区妇联和区司法局联合成立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分中心。同年12月,成立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分中心。
2001年,全区9个街道、镇成立优抚对象法律援助指导站。同年,区法律援助中心确定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200平方米,设施齐全,11月正式开展业务活动。2003年,各街道、镇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分中心。
二、业务活动
1995年起,全区每年夏季开展纳凉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律师、公证员利用休息时间参加晚间义务咨询。1996年,开展主题为“学习徐虎,辛苦我一人,方便千万家”活动,共接待咨询300余人次。1997年,开展为因建轨道交通3号线而动迁的居民服务,在施工沿线设点,提供以房屋动拆迁法律法规为主的义务咨询,共接待281人次,分发宣传资料近千份。
1998年,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周两次面向社会义务咨询,办理指定刑事辩护案件。同年,举办抗洪赈灾义务咨询活动,共接待咨询206人次。1999年3月18日,开通“16000148”法律服务专线,每天进行电话法律咨询。1999~2000年,“148”开设专项问答活动10场,每场由专家坐堂,回答有关婚姻家庭、房产、债务、妇女维权、房产租售、劳动争议、公证、青少年保护、老年人维权、预防未成人犯罪等各方面的法律咨询。
2000年,组织大型“148”街头法律咨询活动2次,有关职能部门及公证员、律师参加咨询。2001年,为加大“148”热线宣传力度,在人大、政协“两会”现场开展“148”法律咨询活动。在“三八”妇女节,普陀“148”法律服务专线开展为期一周的妇女维权系列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接受咨询168起。是年3月,在《新普陀报》开辟“法律援助在普陀——16000148咨询窗口”,连续刊登8期。同年8月,组织开展“16000148”夏令法律咨询活动,共接受咨询196人次,分发“148”宣传资料300余份。2001年,法律援助中心竣工开业,每天安排律师轮流参加接待,新增民事法律援助内容,并开展义务资料查询、每月下基层巡回咨询、街头专题法律咨询等特色服务。2002年,"16000148”热线更名为“12348",该业务转由法律援助中心管理。
1998~2003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来访咨询8418起,办理民事法律援助68起,指定刑事辩护345起。"12348”法律专线共接咨询电话15810起。患者刘某在上海市第x人民医院做左小腿截肢手术,术后刘某因下肢只剩5厘米而无法安装假肢。刘某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被确定为非医疗事故。刘某认为鉴定不公,便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芬主动承接此案。张先后6次去医院访谈、查阅资料,刘某小腿截肢属医疗差错,医生手术失误,将左小腿多截3厘米未向病人告知。通过交涉,最后院方同意一次性向刘某赔偿人民币4万元,历时两年的医患纠纷得以解决。民工吴某在某大酒店打工,因煤气中毒致残。吴某为追究酒店责任,多次上访未果,申请法律援助。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朝华承办此案,经艰难取证,指导吴某向法院起诉,后经判决,吴某获得赔偿金34万余元。周律师在办案期间,两次前往江苏进行司法鉴定,并多次捐款给当事人度过难关,最后与市信访办、区法院、司法局、法援中心领导一行前往江苏给吴某送去赔偿金。吴某家属十分感动,向区司法局、区援助中心、朝华律师事务所分别赠送锦旗。
三、健全制度
1997年,普陀区在全市率先建立统筹指定刑事辩护案件工作制度。2000年,修订《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暂行规则》,推行特殊案例评议制度,成立刑事指定辩护特别协调小组。2001年,修订《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暂行规定》,增加公开办事、咨询接待、服务承诺等制度,区律师轮流参加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接待工作。2002年,建立律师轮流义务接待和援助办案考核制度,对律师出勤、接待及办案质量建档考核。2003年,聘请上海大学心理学专家在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心理咨询站,参与矛盾调解。是年,建立房屋动拆迁案件法律服务接待受理机制及质量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