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间组织管理

1991~2003年,区民政局依照国务院修订和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坚持对民间组织实行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方针,对全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同时,在民间组织中开展业务培训和法规宣传,推行党的建设工作,逐步完善民间组织的登记条件和程序,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行为。


 

第一节民间组织登记


 

一、社会团体登记

1991年起,根据《上海市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全区的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至1994年底,经过审核登记、撤并重组、暂缓登记,全区核准批准登记的区级社会团体81个,其中法人社团43个,非法人社团38个。

1998年10月,根据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区社团管理办公室对全区社团进行重新审定和换证工作,规范统一社团章程的内容和格式。至1999年9月,全区有93个社团参加清理整顿,其中符合社团法人条件61个,给予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非法人社团经改组重建转为法人社团22个;注销社团9个;因办理财务审计暂缓核准宗教社团1个。2002年2~ 6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全区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复查登记,批准11个社团所属71个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并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至2003年12月,由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社会团体99个,拥有单位会员6148个,个人会员85725人。批准14个社团设立78个分支机构。准予社团变更登记事项330项,注销社团50个。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自2000年5月起,区民政局对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法人证书的有111家。截至2003年底,全区核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226家。


 

二节民间组织管理


 

1992年5月至1998年12月,区民政局先后举办社团秘书长和财会人员业务培训班8期,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社团财务上岗证,规范社团财务,统一会计核算。制订民办非企业单位告知单9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普陀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现场勘察表》。1993年4月1日起,对全区社会团体实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1994年6月,成立普陀区社会团体促进会,不定期组织社团学习有关法律法规。1995年5月,创办《普陀社团简报》,反映社团动态。1999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民间组织中推行党的建设工作。2000年5月,成立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局长,加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根据《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关于确认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若干意见》,区社团局与各业务主管单位、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协调,理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程序,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落实双重管理体制。2002~2003年,共调查和处理非法、违规民办非企业单位20余个。至2003年,在102个注册登记社团中,建立临时党支部1个、独立党支部4个、联合党支部7个,在74个社团委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区委办、区府办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普陀区民间组织三级预警网络工作的意见》,建立普陀区民间组织三级预警网络。同年底,通过市社会团体管理局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