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政收入

1991~2003年,通过充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措施,调整和完善分税制方案,加强征管和稽查,使财政收入总量逐年保持快速、稳定、健康发展。1991年,普陀区的区级财政收入2.47亿元,2003年增至27.75亿元,年平均增长22.32%。

第一节  收入总量

1991~1993年,实行“递增包干上缴”体制,区级财政收入共完成9.89亿元,年均增长31.09%。1994年,是实施新税制和分税制改革的第一年,财政收入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按划分的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即归地方固定收入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范围和增值税25%的共享部分计算财政收入。是年,按照分税制计算区财政收入3.74亿元,至2003年,10年共完成区级财政收入122. 07亿元,年均增长24.94%。1991~2003年,区级财政总收入131.95亿元。

第二节  收入构成

各项税收收入1991~2003年,区各项税收收入为127.76亿元,占区级财政总收入的96.82%,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区主要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原工业企业产品税、商业企业营业税从1994年起统一作为增值税征收,其中区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9.82亿元(包括税制改革前1991-1993年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和企业上缴利润,1994年1月1日开始,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统称为企业所得税),占财政总收入的15.2%。

其他收入 1991~2003年,区其他收入为11.84亿元(包括契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占财政总收入的8.98%。随着住宅商品化、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业契税收入逐年成倍增长,1991年契税收入为0,2003年契税收入为3.38亿元,1992~2003年,契税总收入为7.65亿元,占其他收人11.84亿元的6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