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1993年,普陀区延续实行核定收支基数,递增包干上缴的管理体制。1994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区按照市的要求,改革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为适应国家财税政策调控及市对区财政体制的改变,区对街道、镇也实行多种财政包干体制。
第一节 体制改革
一、区财税体制改革
1991~1993年,普陀区延续实行1988年起市对区的“核定收支基数,递增包干上缴”的管理体制,即以1987年为基础,核定区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基数,市核定普陀区财政体制上解基数为1.07亿元,每年按上年环比递增1%包干上缴市财政。1992年,由于长征、桃浦两镇的划入,上解基数调整为1.40亿元。
1991~1993年,三年“递增包干上缴”体制期间,区级财政收入共完成9.89亿元,年均增长31.09%,区级财政支出共完成6.21亿元,年均增长33.84%。
1994年1月,贯彻市政府对区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划分税种(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明确地方收支基数,即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营业税(扣除铁路、银行、保险集中缴纳部分)、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划为地方固定收入(地方税);把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共享税,增值税实行中央与地方“七五、二五”比例分成(共享税)。在分税制改革实施进程中,市对区的原财政体制和分配格局暂时不变,并以1993年为基期年。1994年后,市以税收返还方式,对1993年的既得财力予以补足,同时对部分收入的增量部分,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参照区的人口、区域土地面积、上年末中小学生人数等相关因素进行再分配,并逐年完善,直至2003年。1994~2003年,10年分税制期间,区级财政收入共计122.07亿元,年均增长24.94%
二、街道、镇财税体制改革
1988~1991年,与街道按“定收定支,增收分成,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以1986年街道所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为财政收入基数,增收部分分成比例在22.50%~28%之间。
1992 ~1993年,以1991年街道财政决算数为收支基数,以递增超收分成的形式,超过收入基数10%以下部分,按超收部分返还40%;超过收入基数10%~20%部分,按超收部分返还50%;超过收入基数20%~ 30%部分,按超收部分返还60%;超过收入基数30%~ 40%部分,按超收部分返还70%,超收40%以上部分全部返还。同时,还规定返还资金用于行政经费和里委经费后,结余资金用于发展街道生产周转不得低于30%。
1994年,中央实行分税制改革,区也相应改变原与街道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1993年各街道税收完成数为街道的税收责任基数,按分税制口径分拆成中央固定收入、市级固定收入、区级固定收入三部分。1994~1995年,对超基数30%的部分按50%返还,对超30%~50%的部分按70%返还,对超50%以上部分全额返还。
1996年,为贯彻市、区城区工作会议精神,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继续加大对街道财力的支持力度,制订《进一步向街道下放财力的意见》。1996~1997年,对街道实行分税体制的范围由原来的6个税种进一步扩大:自行车牌照税按街道当年征收数返还50%;企业个人所得税,超上年基数部分按50%返还;个人房屋出租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以上年收入为基数,完成基数,确保上年利益,超收部分按50%返还;使用“无证定额完税证”征收的税收,以上年收入为基数,完成基数,确保上年利益,超收部分按80%返还;个体旅馆业税收,以上年收入为基数,超收部分按50%返还;街道所辖区无证修建房屋中涉及的税收,按街道实征数的50%返还。
1998年,为继续调动街道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在1996年的分税责任方案基础上,对原有纳人承包体制范围内的企业,简化核算方法,实行以1997年实际完成税收为基数,对完不成区级收入基数部分,按实从财政返还中扣补;对完成中央、区级收入基数的,以当年实际完成区级财政收入75%返还给街道,其中3%用作转移支付,以平衡各街道重大项目建设。
长征、桃浦两镇1992年底从嘉定县划入普陀区,1993年列入区财政管理体制。1993年,按1991年嘉定财政对两镇的收入基数,每年递增4%。对两镇上缴嘉定的风险基金,免于上缴。1994年中央实行分税制改革,区与两镇分税责任的主要方式为:①核定基数。以经核实的1993年税收,按分税制口径分拆成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两部分,分别作为两镇税收责任基数。②超收分成。凡全部完成中央和地方各项基数的,按1993年分税既得利益返还额返还给两镇;对完不成各项基数的,按实从返还数额中扣除;对超中央收入基数的部分不予计算和返还,对超地方收入基数部分按增量的70%返还。③递增上解。实行分税责任期间,两镇事权不变,每年递增上解数由原4%减为1%。1996年后的体制,按照1995年的收入基数,其他财政体制与1994年签定的分税制承包体制相同。
第二节 机构、人员
1991年7月,财税机构分设,成立普陀区财政局和上海市税务局普陀区分局,均为正处级国家机关。此后,随着国家财政、税制的改革、机构和征管模式的调整、干部人事的变动,两局的内设机构、工作职责、人员结构都发生较大变化。
一、机构
财政机构 1991年7月,根据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实行区财政、税务机构分设。分设后区财政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监督科、行政事业财务科、预算科(含控办)、综合计划科(含国债办)、企业财务科(合署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会计事务管理科、国有资产管理科、财政一所(国营企业财政所)、财政二所(资金管理所)。
2002年,按照政事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区财政局内设办公室(人事宣传教育监察科)、预算科、行政事业财务科、社会保障科、城市经济建设科、财政稽查科、企业财务科、会计事务管理科、征收管理科、政府采购中心、会计培训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税务机构 1991年,区税务局成立法制科。是年,局内设机构10个,即1个局机关、9个税务所。1992年,嘉定区长征、桃浦税务所划入上海市税务局普陀区分局,并成立西站检查站和对外税务所。1994年,成立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与上海市税务局普陀区分局合署办公。1995年,成立发票管理科、征收所。1998年,成立人教科、第八税务所和第九税务所,并撤销人事科、宣传教育科和第一查账所。2000年,实施征管改革,管理所由原来的2个增至4个,稽查所由原来的6个调整为4个。2001年,上海市税务局普陀区分局更名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分局。2002年,按市局统一步骤,内设机构由原来的25个部门调整为23个部门,其中职能科室8个,即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人事教育科、监察科(党、工、团)、计划统计科、信息技术科、税政科(出口退税管理科)、征收管理科和稽查科,基层税务所15个,即征收税务所、第一至第九税务所、长征税务所、桃浦税务所、第一至第三稽查税务所。2003年,对基层税务所进行重新调整,归并2个税务所,并调整部分税务所的名称,基层税务所由15个减少为14个,即第一至第十五税务所,撤销第三税务所建制,暂时空缺。
二、人员
财政人员 1991年,区财政局共有工作人员58人,其中党员17人,占全局总人数29.31%,团员19人,民主党派1人;大专以上学历33人,占全局总人数56.90%;中级以上职称20人,占全局总人数34.48%。2003年,全局干部职工45人,其中党员15人,占全局总人数33.33%,民主党派7人;大专以上学历42人,占全局人数93.33%;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28人,中级以上职称占全局总人数66. 67%。
税务人员 1991年,区税务局共325人,其中中共党员80人,团员96人;大专以上学历112人。
1998年起,区税务局对人事制度进行改革,对中层干部全面实行聘任制,5名50岁以上的中层干部由实职转为虚职,一批年轻同志被充实到中层干部岗位。1999年,对党办、西站检查站等机构进行归并、调整,精简科室人员,充实第一线力量,有70名干部进行轮岗交流,轮岗面20%。2000年10月,进行用人制度改革,通过群众推荐,选拔8名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群众普遍认可的青年进行轮岗考察锻炼,参与、协助科所领导开展部门工作。
2002年,按市局统一步骤进行机构改革,工作人员数由上年的465人核减到350人,实际人数由上年的365人核减到328人。中层干部轮岗交流面50%,按市局对科级干部的管理要求,8名科所领导(女48岁以上、男53岁以上)退居二线,在职科级干部轮岗人员23名。2003年,对基层税务所进行调整,科室人员由原来的66人(不含工人)压缩到50人。同时,在全局人员中实行“双向选择”。经过4轮选聘,有7人落聘,选聘率98%。2003年,区税务局总人数33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