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街道(镇)机构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是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构。镇党委是全镇的领导核心,镇政府是地方乡镇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镇党委、镇政府通过镇党代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街道、镇对辖区内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发展、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济建设等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职能,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负全面责任。
街道、镇工作机构主要包括街道、镇内部组织、对应设置机构和与社区工作相关的其他组织。
第一节 街道机构
一、党工委、纪工委
1991年7月,中共上海市委决定,街道党委改为区委的派出机构——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简称街道党工委),配书记1人、副书记2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全区13个街道党委改建为党工委。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上海市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条例》(试行)规定,街道纪委相应改为纪工委,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受街道党工委和区纪委双重领导。街道党工委设有办公室、宣传科、组织人事科等职能部门。1995年9月,根据市统一部署,分管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处副主任调整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同时建立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党工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3人,公安派出所所长作为街道党工委成员参加党工委工作。此机构设置延续至2003年。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均是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各工作委员会配有一名专职干部。
二、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办事处依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市政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精神文明建设、街道经济发展等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能。1991年,街道办事处设行政办公室、社教科、民政科、市政科、卫生科、劳动科、经济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1993年3月,为进一步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条块合力,街道办事处增设一名副主任,由公安普陀分局干部到街道任职。1997年,按照《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导协调机构,对辖区内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设社会发展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另一类是办事机构,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由办事处各科室承办指导协调机构日常事务。2000年10月,街道内设科室进行调整,撤销劳动科、财政科、民政科、经济科,新建社会保障科、财政经济科。2003年,街道办事处内设科室为行政办公室、社会发展科(增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社会保障科、城市管理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财政经济科。
三、人民武装部
街道人民武装部是街道党工委的军事部,是街道办事处的兵役机构,接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人民武装部的双重领导。负责征兵、民兵预备役、民防等人民武装工作。1988年5月,普陀区人民武装部成立林家港街道(同年10月,更名为长风新村街道)人民武装部,成为全市第一个街道武装部。至1990年12月,全区13个街道全部建立人民武装部,由街道党(政)领导兼任武装部部长,设专职武装干部一人。
第二节 镇(乡)机构
一、党委、纪委
1991年6月,真如镇召开中共真如镇第一次代表大会。1992年7月,中共长征乡委员会、桃浦乡委员会划归中共普陀区委领导。1994年3月,长征乡、桃浦乡党委改为长征镇、桃浦镇党委。镇党委、纪委由镇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1996年9月,根据市委统一部署,原副镇长分管政法工作调整为镇党委副书记分管。1990年9月至2003年,镇(乡)党委共召开五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2~3人;纪委书记1人。镇党委设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宣传科。
二、人民代表大会
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负责日常工作。1990~2003年,共召开五届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并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选举镇(乡)人大主席、副主席和镇(乡)长、副镇(乡)长。
三、人民政府
镇政府是地方乡镇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全面负责辖区内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社区管理、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建设等,行使管理职能。镇政府组成人员由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003年,下设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科、经济贸易科、财政管理科、社会事业科、社会保障科等7个科室,同时增设统战科、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人民武装部
镇人民武装部是镇党委的军事部,是镇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接受镇党委、镇政府和区人民武装部的双重领导。负责区域内民兵组织建设、征兵、民兵预备役、民防等人民武装工作。镇(乡)人民武装部成立于1961年,设专职武装部长和干事各一人。1983年起,增设副部长一人,部长、副部长由区人民武装部任命。